试点初期采取中外合资形式;境内出资人目前主要是信托公司
本报北京电 (记者 于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近日颁布实施《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在我国建立货币经纪制度。根据“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管理政策,初期,货币经纪公司可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目前符合境内出资人条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不得入股投资。
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试点货币经纪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它是经批准在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阶段,允许开办的业务只包括货币经纪公司的部分基本业务,包括向金融机构提供境内外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但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原则,不得开展自营交易,也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从国际经验看,货币经纪业的竞争十分激烈,因此,我国货币经纪业的发展将遵守循序渐进、逐步规范的原则,实行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市场准入政策。在引入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由国内适合条件的机构与国际知名货币经纪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纪公司,以利充分借鉴国际良好作法。
《试点办法》对境内外出资人的资质分别提出要求:境外出资人应从事该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境内出资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而为规避利益冲突,《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试点办法》还规定,货币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为配合《试点办法》的实施,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期公布。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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