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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征集万条意见 百姓关注五大热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23:39 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截至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0032条,其中7月27日至8月10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517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对征求到的群众意见进行了分析。群众高度肯定了物权
法草案,认为此次公布的草案贴近社会生活,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多数群众认为,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

  很多群众表示,全国人大在向全社会广征意见的过程中,对一些群众不易理解的法律术语作出名词解释,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从而更好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情。

  从7月27日至8月10日群众所反映的意见看,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三者平等保护:应明确“含义”和“范围”

  多数群众认为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放在一章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有的认为,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建议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细化,明确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有的认为,应明确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出资人的权责。

  有的认为,草案第六十六条中的“私人”,是按照所有制所作的划分,而不是按照民事主体的法律形态所作的划分,为了避免含义模糊,建议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费征收:按面积征收不公

  有的认为,按面积征收物业管理费对面积较大的住房的业主显然不公平,建议草案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物业管理费必须按每套房或每户人家计征,不能按面积计征;如果按面积征收物业管理费必须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有的认为,停车位属于稀缺资源,一旦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可以随意处置停车位,随意提高停车费用,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住宅区域的停车位为住宅必须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

  相邻关系处理:可按当地习惯

  许多群众认为,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常见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也有不少群众认为,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很多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解决实践中有关民事纠纷。

  有的建议,草案第八十九条增加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有的建议,草案第九十条增加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没有约定的,按照面积、人口权利均等原则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按照规划排放或者尊重自然流向。

  给拾得人报酬:区分主动返还和被动返还

  有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按照草案规定,拾得者几乎没有权利,只有义务。许多群众认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违背了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有的认为,是否应当给予拾得人报酬,应区分拾得人主动返还和被动返还两种情况。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主动返还或者上交遗失物的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不主动返还或者上交遗失物而且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久稳定

  有的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现在的70年延长至100年,从而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久稳定。有的提出,应延长至150年。 有的提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

  有的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也有使用年限是50年或更短时间的情况,对此应统一延长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可采取交纳年费的方式进行续期。

  此外,有的群众还建议: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适当延长,时间太短,不利于各级人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征求意见工作的完成,也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熟悉物权法草案、查阅资料、收集意见、整理归类,理性系统地对草案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有的群众认为,草案中“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表述占法条总数的12%,这种表述应尽量少用,否则不利于物权法的顺利实施。(记者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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