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国内首例骗取住房公积金案审理尴尬无法律可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7:47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戴敦峰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的法官不久前遇到了一个尴尬情况:在审理“国内首例骗取住房公积金案”时,由于找不到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的相应法律条款,对利用伪造证件骗取公积金的罪犯,最后只能按“伪造国家印章、证件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作出判决,而被骗取的公积金也无法追回。

  为了改变这一尴尬局面,更有力地打击骗取公积金的违法行为,玄武区法院和检察院已分别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希望能对《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适当修订,尤其要“进一步完善罚则”。

  骗取公积金竟成生财之道

  去年8月,一则帮人“公积金提现”的小广告同时出现在南京的几家报纸上。正想着买车而又苦于缺钱的李秦(化名),看到广告后产生了一个念头:把公积金提出来的话,应该有好几万元,不正好可以补上买车的资金缺口吗?

  李秦于是循着这则广告找到了一个叫张桂华的女人,并接受了她所提供的“公积金提现”服务。张桂华帮李秦伪造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证和完税发票等,然后以此为凭证从银行提取了9万元公积金。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李秦付给了张桂华1200元的“服务费”。

  其实,张桂华走上这条“生财之道”实属偶然。

  去年上半年,一位过去的同事找到张桂华,请她“帮着想想办法”把公积金提出来。张桂华便以每份300元的价格,请几个专做假印章、假证件的人伪造了一套购房契约和完税发票,又花1元钱从房管局买了一份空白“房屋买卖契约”,填上了虚假内容。就凭着这些假材料,她居然成功地帮这位前同事提出了公积金,并因此获得了不菲的酬劳。

  “首战告捷”的张桂华发现,这项“业务”利润丰厚,做起来也容易,此后便投身到这项“生意”当中,而且越做胆子越大。

  为了扩大业务量,张桂华与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展了“合作”:中介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积金提现”等内容的广告招揽“客户”,然后将收集到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张桂华;张桂华再将含有该客户信息的假“完税票”等手续提供给这些中介,由中介持上述假手续陪客户去银行提取公积金并收取费用;最后中介再与张桂华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一般提1万元以下的,张桂华可分得约800元。

  后来,张桂华又开始“招兵买马”。她先后拉无业人员张明强及某房地产中介的员工等人入伙,让他们在报纸上登广告为自己招揽“客户”。

  去年12月,感觉做这项业务“风险不大”的张明强,决定自己单干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今年1月,张明强等人在帮他人非法提取公积金时被警方抓获,他很快供出了张桂华。

  2月20日,张桂华被玄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张明强等另外9名犯罪嫌疑人也陆续“归案”。

  司法部门的尴尬

  7月初,张桂华等人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受审,此案被媒体称为“国内首例骗取公积金案”。

  “但是,最后的判决实际上与公积金并没有关系。”此案主审法官、玄武区锁金村法庭刑庭的庞庭长日前告诉记者,“我们在判决时,因为找不到适用于公积金的相应法律条款,只能按‘伪造国家印章证件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作出判决。”

  “相关部门管理上的漏洞,使得此案的查处和认定都非常困难。一些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很多情况,但办案部门却无法找到相关的证据。”玄武区检察院的徐欢检察官对记者说,“不过,他们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及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证据确凿,这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

  法庭最终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张桂华4年有期徒刑。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玲伟解释说:“虽然我们也认为,伪造国家机关证印骗取公积金的行为,危害性要远远大于一般的伪造国家机关证印的行为。但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骗取公积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所以我们只有通过打击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立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该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条例》的规定,伪造证明材料支取公积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公积金的正常管理。”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的倪瑞荣处长表示,“对这种违法行为如不加以制止,势必会扰乱公积金的管理秩序,使公积金余额不断减少,严重影响公积金资金的安全运作,最终将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直接损害广大缴存人的利益。”

  “可是,对于像李秦这样骗取公积金的行为,我们现在却没法追究,因为《条例》里并没有对此规定罚则,而对它又不适用刑法。”庞庭长有些无奈地说,“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打击,目前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被非法提走的公积金也难以追回。”

  而一位专门研究公积金问题的学者则告诉记者,《条例》是1999年公布,2000年修改的,“目前出现的诸如骗取公积金之类的许多新情况,当初制定《条例》的人是无法预计的。”

  有关部门目前掌握的证据显示,从去年8月到案发时,上述10名犯罪嫌疑人共作案20余起,骗取公积金20多万元,并从中获利2万余元。

  一位知情人士则透露,南京市去年被“异常提取”的公积金数额远远不止这么一点,“现在能查得出来并能从法律上得到认定的,不过是冰山一角”。

  据了解,玄武区法院和检察院已分别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希望能对《条例》作出适当修订,尤其要“进一步完善罚则”,以利于司法机关更有力地打击骗取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漏洞如何封堵?

  据介绍,提取公积金的一般流程是:提款人带上身份证、购房合同、完税凭证等材料,到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处办理支取手续;再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银行系统审核后,即可办理公积金支取。

  “在这个流程中,财政局契税所、提款人所在单位、银行、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刊登广告的报社,彼此之间往往缺乏信息沟通,这就产生了很多漏洞。”庞庭长指出,“经济利益的驱使,固然是张桂华这些人弄虚作假骗取公积金的最直接动因。但这些漏洞的存在,也给了他们可乘之机。”

  “漏洞,几乎存在于公积金提取流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机构。”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逐一分析说,报社对广告发布把关不严,特别是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疏于审查,就使得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报纸的信任扩大了不法信息的影响面;契税所制作的完税凭证防伪措施不强,客观上降低了犯罪的成本与难度,使得不法分子能轻易伪造出完税凭证;而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所申报的购房情况审查不严,相关银行又疏于审查提款人所持凭证的真伪,另外,公积金管理部门也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审查手段,这些漏洞都为不法分子骗取公积金大开了方便之门,使其作案屡屡得手。

  “最大的漏洞是,契税所、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三者之间缺乏必要而及时的信息沟通。”这位人士进一步指出,“如果这3个部门之间将此项工作的相关信息联网,就能使公积金被骗取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倪瑞荣也认为,“一旦完税凭证、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要件都能实现网络审核,造假者也就无计可施了。”

  倪瑞荣告诉记者,为了有效遏制骗取公积金这个“前所未有的新的违法行为”,公积金管理部门正在与各相关机构协商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的问题。但他同时也表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一家就能说了算的,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充分协作和配合,因此必然是个不短的过程。”


  爱问(iAsk.com)公积金 相关网页约1,971,475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