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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上市税收优惠有时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6:48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熊焱)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近日下发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可视同普通住房,享受《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普通住房销售时营业税征免规定。对个人购买的上述住房不足两年转
手交易的,销售时仍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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