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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挪用公款被判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6: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李京华、郭晓)身为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00万元借为他人使用并从中牟私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原北京市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徐少华,非法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现年48岁的徐少华曾担任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以及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01年,徐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北京市谷财国有
资产经营公司300万元公款,假借与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名义,借给该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2002年至2003年间,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感谢徐少华,为其购买抽油烟机、热水器等物品,并支付给徐少华部分家庭装修款,共计2.8万余元。

  2003年11月25日,徐少华感到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无望,便以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名义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判决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此笔借款。

  不料在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徐少华挪用公款一事东窗事发,自己由原告变成了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认定徐少华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徐少华对此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经营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尚未退还,依法应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予以维持,并同时追缴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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