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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4:43 银监会网站

  2005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推动货币经纪公司的建立与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与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日前,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货币经纪公司是一类什么样的机构?

  答:货币经纪公司是在金融市场上为媒介金融产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达成的专业化机构。它起源19世纪60年代的外汇市场和货币批发市场,20世纪50年代得到规范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前主要从事外汇即期和远期买卖、资金拆借等。以后,业务从金融衍生品、债券品种、资本市场产品逐步扩展到回购交易、贵金属、煤炭、天然气等相关产品。货币经纪公司已成为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

  问:为什么要引进和设立货币经纪公司?

  答:引进和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有助于促进我国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已经提出了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客观需求。2001年初,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仅有650家,基本上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目前,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已经超过了2000家,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还包含了非金融机构。随着参与主体多元化、投资需求多样化,原有的交易模式和信息收集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参与者的要求,市场迫切需要专门从事信息服务的专业机构。货币经纪公司恰好是专门从事搜寻并匹配供求信息、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专业机构,在市场经济国家有成熟的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可资借鉴。其次,货币经纪制度是货币市场高效运行的内在要求。与直接交易相比,通过货币经纪公司的间接交易具有以下特点:⑴为客户(尤其是中小客户)提供充分市场信息;⑵通过双边撮合,提供实时可成交价格;⑶由于货币经纪公司不做自营业务,其报价能真实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保证市场价格的公平;⑷在交易完成前不透露客户的姓名,可避免大客户报价对市场价格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市场稳定;⑸增强市场的流动性;⑹具有交易成本优势。再次,利率市场化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也需要引入货币经纪制度。随着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利率市场化,中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将面临汇率和利率波动双重风险。及时了解国际市场上资金价格,是金融机构和企业控制资金成本和决定投资手段的重要前提,而国际性的货币经纪公司正是提供此方面信息的专业公司。引进和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和借鉴并最终采用国际金融市场上新的金融工具,提高资金收益率和分散规避金融风险。货币经纪公司拥有丰富的衍生产品专业知识、市场经验、专业人才,尤其是其中立的立场对于培育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问:《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试点办法》自2000年开始起草。在起草工作中,经过充分研究,中国银监会对《试点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提高了《试点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试点办法》主要从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试点办法》分六章共6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立法依据、货币经纪公司功能定位和监管机构。第二章为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包括:出资人资格要求、机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机构筹建、开业、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变更事项的报批和机构终止等规定。第三章为业务范围。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开办的主要业务。第四章为监督与管理,就有关业务管理提出要求,重点是防范货币经纪公司的操作风险,如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加强对客户资料的审核及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紧急情况处理机制;有关停业整顿的规定等重要制度。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货币经纪公司违规设立以及违规经营的行为做出具体处罚规定。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问: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答:从国际经验看,货币经纪业的竞争十分激烈,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经验、信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要求非常高。我国货币经纪业的发展必须遵守循序渐进、逐步规范的原则,银监会根据金融业开放的步骤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对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实行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市场准入政策。在货币经纪公司引入的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由国内适合条件的机构与国际知名货币经纪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纪公司,以利充分借鉴国际良好作法。按照金融行业监管的要求和审慎性原则,《办法》对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资质要求。其中,主要的规定包括:一是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条件是:(1)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境外出资人应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须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境内出资人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4)出资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5)出资人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际惯例,为了规避利益冲突,《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二是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2)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3)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问:货币经纪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答:《试点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基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现阶段允许开办的业务只包括货币经纪公司的部分基本业务。根据国际经验,对货币经纪公司明确了不做自营的中立性原则,严格规定不得开展自营业务。同时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这不仅能够保证货币经纪以完全的中立性确保交易的公正,不会采取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方式侵害客户利益,也不会在行情变化时为了满足自营要求而压后客户的交易委托。同时,将保证货币经纪业在活跃交易、提高流动性时,不会为金融市场增加系统性的风险。

  问:对货币经纪公司的资本金有什么要求?

  答:由于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定在经纪业务范畴,因此,注册资本不需要很大。各国监管当局对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一般要求在除办公设施以外,能维持两到三个月的经营成本。考虑到我国租金、工资、经营成本等因素,《试点办法》规定,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问: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由于货币经纪公司只是货币交易的中介机构,没有自营功能,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属于交易双方,所以,它没有通常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支付、流动性、信用等风险,它所要管理的主要是操作风险。《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处置风险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货币经纪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以及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重点要防范操作风险等。为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中国银监会将制定《试点办法》的实施细则,着重从机构设立程序、业务管理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及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等方面对《试点办法》进行细化,提出更为具体的监管要求,确保货币经纪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问:《试点办法》为什么把声讯经纪和电子经纪同时列为规范范围?

  答:货币经纪公司开展业务、为客户服务时,通常采用两种主要方式。传统方式是经纪人通过电话和个人接触完成交易。80年代后,电子经纪被运用于标准化产品或简单的品种,如外汇即期、远期,债券买卖等。声讯方式被用于复杂、需要人工服务的金融产品。电子经纪系统有很大的优越性,它能够提高效率、精简人力、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发展新产品,适应市场交易产品的发展和客户多方面需求方面缺乏灵活性。现代金融市场上,大部分产品交易过程比较复杂,不只牵涉到产品的价格,还牵涉到期限、数量、信用评级以及复杂的法律文本等,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象信贷衍生产品等等,大部分工作仍需经纪人居间协商、撮合。目前,各国货币经纪公司大多选择将传统的经纪方式与电子经纪方式结合起来的混合系统。因此,《试点办法》将声讯经纪和电子经纪同时列为规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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