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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汽修行业有了“紧箍咒” 修车要公布收费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07:00 水母网

  水母网8月11日讯记者昨天从市运管部门获悉,8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将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今后,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
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2000公里或者10日。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礼志 西峰 刘晖 迟呈)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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