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企中董事长和总经理职责混淆,董事长或总经理集决策、实施、监督等多项大权于一身的情况将得到改变。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在明年底之前建立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不少于7名,其中须兼有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目前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按企业法注册的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按公司
法注册的许多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长又往往承担了总经理的职能。总经理或董事长一人负责的现象在许多国有独资公司中存在。由于国资委不承担战略监控责任,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如果要求总经理提出的战略方案必须得到国资委批准,则国资委又在出资人之外还要行使董事会的职责,如果不能及时决策,就会贻误企业商机。
在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可以使问题迎刃而解。根据《指导意见》,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并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离,经理层成员进入董事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两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作为出资人,市国资委将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人选。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会可下设战略投资、审计、提名等各种专门委员会,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决策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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