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山东省近日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意见》,切实解决城市困难群体治病就医难问题。
《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和已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是: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或规定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内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按比例减免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等。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结合该省实际,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对大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1万元;对常见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3000元。
安徽规定的救助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在救助标准方面,安徽规定,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救助对象前两类人员为1000元左右,第三类人员为3000元左右。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适当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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