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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商局合同违约成被告 单位审计成抗辩理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09:33 法制日报

  本报郑州8月7日电 张胜利 黄健 河南省郑州市某工商局因在一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被合同另一方推上法庭后,某工商局却以本案所涉工程费用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作为自己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行政机关向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9878.69元并支付有关利息的判决。

  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某工商局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后,被告曾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到期之后,被告尚欠469878.69元工程款未付。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郑州市某工商局则辩称,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经费由国家严格核定,建设项目需要审计。被告当时收取的职工集资款不够支付工程款,不足部分需要国家行政拨款。现在,因被告所需行政拨款正在接受国家的正常审计,所以,被告目前无法支付工程款。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郑州市某工商局向原告省建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形成的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审计机关就本案所涉工程开支对被告进行审计时,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结论或行政决定,仅对行政相对人也即被告产生拘束力,应由被告独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在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中必须适用审计结论的情况下,被告以接受审计之行政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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