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日前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通知》指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
作者:本报记者 李梅影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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