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8月5日讯
“难道我复印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是违规行为吗?”近日,福山私营业主王某带着这样的疑问到工商分局讨“说法”。工商局表示,这种行为确实违规。
原来,福山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在企业年检中发现,王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夹有一
张复印件,当场收缴了复印件,并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不服气,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到工商分局投诉。
福山工商分局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耐心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公司需要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6条第2款“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的规定办理。王某的公司未经登记主管机关———福山工商分局同意,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第7项规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王某这时才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表示以后一定加强对《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为强祥伟)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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