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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今天畅谈物权法(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17:36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孟环 实习生 王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目前已向社会公布,正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后于8月10日之前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专门为此召开座谈会,有关专家,市人大机关各委室,政府有关委、办、局,部分区县人大有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对该草案提出了各自的意见。

  记者在现场看到,由于每位发言人都准备了详细的发言资料并且发言热烈,从早上9时到11时10分,发言的四位专家几乎每位都超时发言,会上还有四五位专家没有发言。截至记者发稿时,意见征集座谈会还在进行中。今天下午,还将继续征集各界人士意见。

  业委会法律地位应予确定

  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功群第一个发言,他认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应当在草案中给予确定。比如现在草案的第八十六条,法律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在第八十七条里,其却又不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前后不一致。

  他还认为,物权法应是一部让普通人都可以看得懂的法律,因此条款中的用词、表述应予明确,不应使人产生歧义。

  “相邻关系”条款应细致规定

  最高法院一级高级法官梁书文提出,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希望“如何具体统一登记管理”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与草案同时出台,以切实方便购买房屋人的登记。另外,现在民法许多条文的规定不够详细,将来还要作出司法解释,还不如现在立法就“细一点”,内容多一些没关系,但文字要简明扼要。第二百六十七条中提到的“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怎么共同登记办证,希望明确规定。此外,草案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规定过于粗略,只有十条,现在邻里之间的采风、噪音、遮光、房屋漏水等方面纠纷也不少,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如何“依法相处”应予以充分规定。

  他还谈到,第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条款中,向谁登记没有规定清楚,应明确向“登记机构”申请,而不应该向法院或权利人申请提出。

  拆迁合理补偿应明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薛峰发言说,物权法草案在创新和“与时俱进”上做得还不够,比如金融产品、股票、理财等方面所有权的取得,草案都没有涉及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于一些新的市场经济产品的物权都要有所规定,不能出现“空白”。上世纪50年代,我国对自行车买卖都要登记,现在是不需要了,现在是汽车买卖要登记,随着经济的发展,是会出现变化的。而商品房车库的归属怎么确定,业主如何与开发商提前达成协议,也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他还提出,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什么样的“合理补偿”,应当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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