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私购汇限额提高 购汇时可不必提交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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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08: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8月3日讯 记者 田俊荣 报道: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简化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出通知,对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政策作出了较大调整。 通知提高了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朝觐、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
通知简化了有关购汇凭证。一是取消了出境旅游、探亲、考察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时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的要求,上述居民个人购汇时持含有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因私护照和有效签证即可办理。二是简化了自费留学人员的购汇凭证,将原来要求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必须提供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费用证明的原件放宽到原件、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均可,同时取消了必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和费用证明翻译件的要求。通知还大大降低了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预交人民币保证金的要求,将人民币保证金金额由原来的2∶1降低为每笔2000元人民币。 通知还规定,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持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进行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所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购汇金额没有数量限制。这就为居民个人境外消费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和安全的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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