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须经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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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11: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3日电 (记者 林红梅) 记者3日从民航总局获悉,《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将于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制定《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也是为了保证安全和维护公众利益,减少联合重组改制对民航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根据规定,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其中民航企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应经民航总局审核。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审核,民航企业不得联合重组改制。已经许可并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应接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管。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确定了属地管辖的原则,即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许可审批和检查监督。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总局负责许可审批,同时要征求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民航企业、机场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上市由民航总局予以审核。 未经许可或审核同意而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将不予颁发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和安全运行许可证照,并对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是指民航企业间的合并、参股、公司制改制、股权重组、分立、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债权转换股权以及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租赁、以及其它任何导致民航企业的资产所有者、股权结构和经营权发生改变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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