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摆乌龙”索赔事件以客户胜利告终
本报讯近日,经成都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四川众诚实业公司获得保险公司赔款,至此,“自摆乌龙”索赔事件终以客户的胜利而告终,但因此引发的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争议远远没有停止。
事件:自家车撞自家车
据了解,四川众诚实业公司去年在中国大地财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为8辆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去年10月10日,该公司两辆大货车满载“长安之星”从重庆驶向成都,在成渝高速内江段发生追尾,导致前车上多辆“长安之星”受损,造成经济损失8000多元。随后,众诚公司向大地财险成都分公司索赔,却得到“拒赔”的答复,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两辆车为同一投保人,不存在第三者”。后来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地财险成都分公司赔偿众诚公司8000余元。
争议:保险该不该赔
对此裁决,保险业有不同的看法。记者在大地财险的车险条款中看到:“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而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担责。成都一保险业界人士称,该条款的制订主要是考虑“道德风险问题”,避免骗保行为。那么亲戚结伴驾车出行出现追尾怎么办?成都一资深律师称,要区别对待:对于配偶来说,应该互为家庭成员;而就子女、兄弟姐妹而言,如果在财产上已分割,经济上各自独立,那就不应看作是家庭成员了。
新保险条例仍说“不”
据了解,正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稿)第41条中规定: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这就意味着,如果投保车“自摆乌龙”,保险公司可能仍将不赔偿。对此,成都有部分律师认为,该条例草案对被保险人来讲,有失公平,建议重新定义“第三者”,“第三者”应该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本车以外的受害人”。(刘畅秦晴)(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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