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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粮食局长就办理粮食收购资格问题 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6:37 新桂网

  新桂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5〉18号)文件下发以后,自治区粮食局局长梁雨祥就有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精神,粮食经营者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部门的同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均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问:粮食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粮食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并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四)具有与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份、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问: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向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哪些书面材料?

  答: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该表由受理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并出具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合法的资信证明;(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五)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18号文件印发之前,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证》的粮食经营者,如何办理换证手续?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18号文件印发之前,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证》的粮食经营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在桂政发〈2005〉18号号文件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05年8月20日前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逾期不申请或经审核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依法作出授予粮食收购资格决定,签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授予粮食收购资格的书面决定。

  问: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答: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向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的部门同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但经营范围中没有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向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的部门同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问: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收费?

  答: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来源:新桂网-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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