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 (记者 张旭东) 国家外汇管理局2日大幅度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
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包含此次调整在内,我国已经连续8次进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我国于1994年年初建立银行结售汇体制,并对中资企业实行了强制结汇制度。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同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取消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了统一的限额管理,统一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对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按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核定初始限额。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六、2004年5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50%。
七、2005年3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八、2005年8月政策调整。这是继2004年5月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的又一重大政策举措,此次政策调整基本上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方面的限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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