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通稿2005年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为便利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后七次对境内机构外汇收入保留现汇政策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2004年3月,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
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2005年2月,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延长了超限额结汇期限,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际情况,再次调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其中,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外汇账户限额仍可以保留100%。《通知》还要求各外汇分局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工作,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统计分析、监测管理,维护外汇收支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此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再次扩大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使用的自主权,有利于降低结售汇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调整使境内机构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从而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由于企业的结售汇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市场需求,此举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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