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私开借记卡 虚增工资数额历时八年
晚报讯 利用统计核算本单位职工工资的职务便利,采取以他人名义私开银行借记卡及账号,虚增工资数额侵吞公款117万余元。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贪污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沙健系上海某国企助理会计师,大专文化学历,从1994年起至案发前,一直从事工资核算等工作。2003年10月被聘任为助理会计师。自1996年单位取消现金发放工资后,1997年1月至2002年5月、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间,沙健以他人名义私自办理工商银行借记卡,在用电脑统计核算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时,将开具的借记卡账号填入并虚增工资数额,并据此制作工资汇总单及电脑盘片,填写银行贷记凭证或支票,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后,送银行代发职工工资。随后,沙健再将电脑中自己虚增的部分工资清除,恢复每月实际发工资的人数和金额。虚增部分的工资在银行发放后,沙则通过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予以侵吞。经查明,沙采取这种办法,先后侵吞公款117万余元。
据沙健供述,在银行未实行实名制前,无需身份证,所以他办卡用的是亲戚、同学的名字,其拷盘片时直接将私下办理的借记卡账号和工资数额加上去。银行实行实名制后,他拿了一些职工办理购房公积金、购房退税手续等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借记卡,在一些工资为零的职工名字后面填上私自办理的借记卡账号和工资数额。这样,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人数不会增加,虚增的工资数额也不易被发现。
据了解,沙健所贪污的公款,有40余万元用于投资股票,30余万元购买体育彩票,10万元买房还贷,10万元被盗,其余被其挥霍。案发后,检察机关仅追回赃款20余万元,尚有90多万元的赃款未能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健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统计核算工资的职务便利,采取以他人名字私开银行借记卡虚增工资数额的方法,侵吞本单位公款,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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