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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该对各种所有权平等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7:16 《法人》

  草案在私有财产的规定方面还比较全面。不足之处是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太多,不利于对所有财产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文/ 本刊特约记者 张衍阁

  7月10日,全国人大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为和老百
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物权法》一经面世就备受瞩目:如何贯彻对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怎么样解决法理与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相冲突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议。

  草案的起草者究竟如何看待这部法律以及现在存在各种争议的问题呢?为此,《法人》就《物权法(草案)》的争议较多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草案起草人之一的陈华彬教授。

  “及格”的草案

  《法人》:我们知道《物权法》已经几易其稿,并且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当中,现在围绕某些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那么请问这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具有怎样重要的地位?为什么这部法律会引起这么多的争议?

  陈华彬: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地位是仅次于宪法的。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的一部法律。它关系到国家的基本的经济体制和制度,关系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命脉。它是解决自己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定纷止争的一部法律。

  我们国家对《物权法》的研究起步较晚,大概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此之前,物权这个词是受到批判的,被认为是私有制的产物。正是因为这样,物权立法的过程中有很多有争论的问题,包括基础理论的问题、制度的问题还有立法政策上的问题等等。最重要的是物权制度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社会第三人的利益,它事关重大,每一个人都和它有切身的利害关系。所以,《物权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争论就特别的激烈。

  《法人》:您对目前的这份草案满意么?

  陈华彬:打个及格吧,它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国家所有权规定得太多,太庞杂,譬如,它用很大的篇幅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内容等。过多的规定国家所有权是值得商榷的,这会弱化《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毕竟《物权法》是一部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

  另外这部法律对一些基本概念的基本表达不够准确。比如对物权的基本概念的表述,我认为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干涉的权利。其他还有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问题等表述也不够准确。

  《法人》:物权法的规定应该细化到什么样的程度?物权法怎么样涵盖社会生活当中的各种有形的财产关系?

  陈华彬:这是不可能的。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的,很多应该规定的地方还没有规定。比如无主物的“先占”。对于无主物,像捡垃圾的人捡到的垃圾物,如矿泉水瓶,有一种“先占”制。这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都规定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制度,在我们国家却没有规定。现在垃圾是一种产业,对此应该有规定。

  另外一种就是“取得时限”的问题,物权法也没有规定下来。这一方面是因为立法者对理论的研究不熟悉不深入的结果,这让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还留下许多空白地带还没有规范。还有就是社会生活也无时不在发生变化。

  《法人》:从反馈来的意见看,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陈华彬:争议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业主建筑区分所有权能否解决物业管理区分问题,能否解决目前社会生活当中存在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另外还有反映说对地役权等方面的规定太过艰涩难懂,只有研究者才能够看得懂。其他还有是否应该区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等。

  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太多

  《法人》: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您觉得《物权法》对这一原则体现得充分吗?

  陈华彬:草案还是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的。草案在私有财产的规定方面还比较全面。不足之处是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太多,不利于对所有财产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法人》:区分各种所有权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陈华彬:这也是从中国的特色出发的。社科院起草的草案就没有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而是统一规定一个所有权。这个规定我认为是最科学的。所有权不应该再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如果要做这种区分,那么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所有权、注资企业所有权等,你怎么可能把它群举完毕呢?这种区分从法理上讲是不科学的,不符合物权法和民法的原理的。这仍然是前苏联的法理思想和法律体制的反映。

  《法人》:这样区分能否导致国家利益优先,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后果,从而与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陈华彬:这是有可能的。有可能导致国家利益优先,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特殊保护,而对私人所有权则是一个最低位的保护。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市场经济要求对所有的所有权平等加以保护。

  《法人》:在三种所有权的界定方面是不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怎么去明确界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陈华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理论上是很难界定的。这个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是值得探讨的。包括谁来行使国家的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方面我们国家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还可以规定为国务院,但是集体所有权谁来行使?是村委会呢,还是乡政府?抑或是村民组?城市当中的集体所有权的范围、主体、客体、内容等也是难以界定的。

  《法人》:具体到草案的内容,你认为这份草案当中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是否合适?

  陈华彬:我认为在物权法当中规定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是不合适的。这样做只是为了迎合一个潮流,因为现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是大家关注比较多的问题,物权法中对此问题的规定只能起到一个宣示性作用和引导性作用。具体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应该通过《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专门法律加以规定。

  《法人》:我们注意到这份草案当中引入了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您对这个问题是怎样理解的?保护赃物的善意取得会不会不利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

  陈华彬:这需要改变一个观念。19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的法律出现一个新的动向。最初是绝对不允许赃物发生善意取得的。中国在1960年代中期两高一部(公安部)发布过一个公告,购买赃物的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是在保护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新的动向是赃物在被盗的三年或者五年期间内,如果被盗人仍然不能够追回赃物,那么买到赃物的人就可以取得所有权。但是这有一个时间界限,法学上称之为“除斥期间”。这是基于“物尽其用”的原理。为了让财产的归属秩序早点确定下来。但是在这个期间之内被盗人要想取回被盗物品,需要向购买赃物的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同时被盗人可以向盗窃的人追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流转

  《法人》:围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争议表现在哪些方面?

  陈华彬:争议在于是否需要加上“业主”两字,加上这两个字这是尊重中国的国情。

  对于小区的绿地、车库、会所等,是业主共有呢,还是开发商所有?我认为这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业主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这一部分费用,则属于业主所有;没有支付的规开发商所有。但是法律应该强制规定绿地等归业主所有,防止开发商在绿地上再建造房屋。有利于业主利益。

  《法人》:房屋的广告牌收益等是否应该归开发商所有?

  陈华彬:不应该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屋顶或者墙壁作广告牌,收益应该归业主共有。应该按照面积比例分摊。现在这一块还没有明确。草案征求意见以后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化。

  《法人》:应不应该规定居住权的争论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江平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对此好像持相反的观点?

  陈华彬:关于居住权有不同的争论。江平老师认为应该规定居住权,梁慧星老师则反对。是否应该规定居住权?要看中国目前有没有这个需要。在中国规定居住权能不能解决问题。德国和法国有居住权。我现在正在这个问题上犹豫不决。以前我坚决主张规定居住权,但是现在看来规定居住权有没有多大的意义?这是值得怀疑和讨论的。

  《法人》: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规定不能流转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陈华彬: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城市人能否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一个人农村的宅基地能否自由流转。前者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否则的话会影响农村的稳定,影响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的秩序甚至是农村耕地的流失;后者则是考虑到农民有可能考虑不周到,有可能在需要钱的时候把宅基地的使用权拿去做抵押,这样他就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所,就会去流浪,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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