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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反垄断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7:12 《法人》

  备受瞩目的《反垄断法》被推迟到明年初出台,这其中的原因只有立法者最清楚。无论怎样,《反垄断法》已经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了,但在实体方面是否与人们预期的那样解决了诸如行政垄断、执法机关的归属等问题,还要打一个问号。

  文/孙雷

  《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就吸引了包括企业、学者、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等方面的眼光,从事法学教育的我,自然也十分关注《反垄断法》出台的前前后后。当然我是以一种质疑的态度在关注的。

  由于中国当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彻底改变,中国旧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行为目前仍然很严重。 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能否解决行政垄断问题?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这种现象被称为“权力经商”。

  地方保护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阻止外地的化肥或者其他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专门发布地方文件,禁止本地的单位和个人营销外地产品,甚至对营销外地产品的经营者随意没收或者罚款。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即便是企业间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往往带有行政色彩,例如1998年某些行业出台的所谓“行业自律价格”。

  与外资垄断相比,行政垄断更严重。外资垄断不是全方位的,而行政垄断是全方位的,行政垄断是政府干预的结果,方方面面都能感觉到它对我国经济的危害。

  反对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也是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内容。即便有些企业是国家授权给它垄断,但它也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市场优势地位。

  如果《反垄断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垄断问题,那么所谓的反垄断,也只能流于表面。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反垄断的执法主体应由谁担当;是设立新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还是维持现状,由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分别行使职权?如何保证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我赞同王晓晔老师的观点,即一个法律由哪个部门来执法,特别是《反垄断法》的执行,要求执法机构有相当高的素质,要对反垄断的精神有很深刻的了解,如果把它让一般的行政机关来管肯定不行的。反垄断的执法主体应当权威而独立,不仅管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也要管辖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

  中国目前也缺少一个独立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不同,它的任务不仅是要同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大的权威性。特别是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案件,往往有着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调查难度大,如果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没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的审案工作就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和影响,不利于依法作出裁决。

  而就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来说,即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们也不具有足够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例如,在中国当前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能处于超脱的态度,秉公执法。

  《反垄断法》(草案)目前还没有对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规定。王晓晔老师认为大概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建立一个独立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一种是隶属于商务部或其他什么部门。但笔者倾向于设置一个独立的部门来执法,这样做的好处是能避免各部门由于执法问题而带来的利益之争,避免效率不高的不良后果。

  我的第三个问题是,我国反垄断法如何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我认为,反垄断法对于本国境内的企业,不管是本国出资的还是外商投资的或双方合资的,应同等对待。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规定域外效力,即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由外国公民或企业实施的已经或可能给我国市场带来危害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有管辖权。此外,在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方面,各国还以“经济实体论”为依据,按照一定条件撇开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独立的法人资格,将法律适用其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当规定可以追究对我国实施限制行为的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出口豁免”,允许本国出口厂商采取某些联合协同行为,同国外厂商竞争,而不认为是违法。

  我国也应有这种规定,以维护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政策总的原则应当是,既要注意维护国际竞争,又要注意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又不能搞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主义。反垄断法在这方面规定一定要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原则和惯常作法,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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