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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继续长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6:46 《法人》

  中国《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事出有因,这些原因至今还影响着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进程

  文/ 孙雷 本刊记者 张驰

  7月15日,中国DVD企业在美国起诉4C专利集团一案又有新进展,4C联盟的主要成员飞
利浦,以中方提交的新的诉讼修订版本内容依然模糊并自相矛盾为由,第二次向美国加州法院提出取消诉讼。

  “无论花费多大的人力、财力,这场官司我们都要打到底!” 原告方之一——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裁李培青斩钉截铁地说。

  由于以飞利浦为首的专利集团包括飞利浦、索尼、先锋、LG等四家跨国公司每年向中国的DVD生产企业收取相当高的技术转让费,去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和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将4C联盟告上了美国法院。

  “这件事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其一,企业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地增强;其二,企业目前寻求的法律武器还是外国的反垄断法,企业急需我们本国反垄断法的保护。”

  与闹得沸沸扬扬的专利垄断诉讼相比,人们对《反垄断法》的关注却时冷时热。近日,从全国人大传来的消息称,《反垄断法》近期出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让期盼着《反垄断法》早日出台的人士又一次失望。

  “《反垄断法》应当早日出台,我们不能再这样拖延下去了,否则国内的企业在竞争中还会被人牵着鼻子走!”王晓晔说。

  在王晓晔的眼里,《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显得有点长。

  “从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算起,整整十八年了,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结果,不能不说是件挺遗憾的事!”无奈的表情显现在王晓晔的脸上。

  十八年的风雨历程

  王晓晔向《法人》介绍,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垄断法》却未能出台。1994年《反垄断法》被列入八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时人大委托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两部门起草该法案。此后,两部委成立了工作小组,开始了法案的起草工作,一些法学专家也受到邀请加入其中。但是,这部法案却迟迟没能顺利出世,以致该法案又相继被九届人大和十届人大列入立法规划。

  2003年,国家经贸委在机构改革中被裁撤,经贸委有关反垄断的立法工作转交给了商务部。《反垄断法》的起草也相应变成了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合作。

  “但时至今日,《反垄断法》仍然没有‘出世’的迹象。”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说。

  盛杰民认为,中国《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事出有因,这些原因至今还影响着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进程。

  “最主要的是思想认识上的阻力。”盛杰民深有感触,“有些人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当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问题基本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偏小,与世界排名的大企业相比就更小,因此中国当前应当鼓励企业集中,而不是要反垄断。”

  “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已经有了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经被打破;二是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四是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经济已经完全融入国际经济。”王晓晔说,“因此,中国当前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已不是未雨绸缪,更不是超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当前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垄断,而行政垄断不是通过反垄断法就能彻底解决的,因此,中国现阶段制定反垄断法的要求并不迫切。”盛杰民加重语气说, “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盛杰民表示,行政垄断问题确实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奏效的,但是,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辨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反垄断意识,自觉抵制这样的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事实上,通过反垄断法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也是其他许多国家的做法。

  此外,行业和政府的阻力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这些能够预见和潜在的阻力,再加上立法技术层面的要求,是十八年来《反垄断法》迟迟没有出台的原因。” 盛杰民据此认为。

  盛杰民把《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比喻为“新时期的长征”。

  “真可谓前有高山、江河,后有飞机、大炮、追兵。”盛杰民笑称。

  四大框架,四方反映

  尽管《反垄断法》离正式颁布还需要时日,但通过《反垄断法》草案,人们还是能从中看到它的大致框架。

  盛杰民介绍,已经成形的《反垄断法》草案对四种垄断行为作出了界定。

  其一是垄断协议,即几个企业结成联盟对某一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

  其二是对市场优势的滥用,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目前的草案对这种市场份额的规定是,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2、两家企业超过2/3、三家企业超过3/4。

  另外两种则是企业合并造成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行政垄断。

  除此之外,《反垄断法》也给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免于处理的权利,据盛杰民介绍,从事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的企业将获得这项豁免权。

  同时,根据《反垄断法》,主管机构在认定某一企业的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后需要举行听证会,此时企业也都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应该说这份草案既有广泛性,又有针对性,它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真实状况。”王晓晔对此评价。

  当《法人》致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要求了解《反垄断法》法案目前的进程时,被一位李姓官员告之,因为没有授权,他们不能回复关于此法案的任何问题。

  《法人》又先后联系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等部门,得到的答复无一例外是沉默。国务院法制办的一名官员以私人的身份与《法人》交谈时说出了这样一句话:一切尚未定论,一切皆有可能。

  一直关注《反垄断法》草案进程的某洗涤用品跨国公司法务部总监,向《法人》说出了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作为企业的法务部门,他们已经给中国区的决策层出具了相应意见书,而且他们会紧密跟踪该法律草案的进程。

  “虽然有些曲折,但我们已经看到曙光了,草案成为正式的法律只不过是一个时间问题。”王晓晔对此充满信心。

  “我希望我们下次再起诉3C联盟时,起诉地是在中国。” 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裁李培青半开玩笑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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