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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4:3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记者林红梅)记者1日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获悉,《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于8月15日起施行。按照规定,今后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

  据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放宽了民航业的投资准入及投资范围。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各种投资主体都可以投资除空中交通
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

  为在航油市场进一步引入竞争,同时防止垄断,规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同时对业内投资大中型机场的航油销售、储运、加注作了限制:大中型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规定还通过附件的形式指定重要的运输航空公司和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目前被确定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城市的机场也被确定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施行以后,1993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内投资经营民用航空企业有关政策的函》、1998年5月22日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机场暂行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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