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送审在即 机构设置仍存悬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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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10:23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胡朝晖 《反垄断法》审查修改工作一直为各方密切关注。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日前透露,今年年底前将如期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据参加《反垄断法》草拟工作的相关人士透露,草案中对反垄断机构采取了很模糊的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教授指出,反垄断机构的设置直接决定未来能否真正禁止行政垄断。因此反垄断机构必须是独立机构,至少应该是部级机构。 多头管理 据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一位人士介绍,目前我国涉及反垄断的法规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等。由于立法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且没有具体的处理和惩罚措施,实际执行效果不佳。 事实上,早在1987年,原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94年《反垄断法》的制定首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3年,《反垄断法》第三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至今无只言片语对外公布。 《反垄断法》难产曾被媒体指为部门利益之争所致,对此,有关部门甚至专门澄清。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目前都针对垄断行为设有专门机构,且无明确分工,也缺乏有效沟通。 工商总局反垄断处隶属于工商总局下辖的公平交易局,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也下辖制度处,两部门都有起草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律法规、拟订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等职能;并同时受理针对垄断行为的举报工作。记者曾咨询相关举报究竟应联系哪个部门,工商总局反垄断处一位工作人员含糊表示:“应该都可以。” 仍无答案 王晓晔教授分析,我国当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政企不分情况尚未彻底改变,行政性限制仍在严重损害正当的市场竞争,而目前缺乏有效的禁止性规定。 更重要的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虽然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但是“上级机关”并不确定,同时对上级机关如何纠正相关违法行为,也无明确的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性规定。因此,这个条款实际既无效力,也缺乏可操作性。 “未来的反垄断机构必须是独立机构,至少应该是一个部级机构。至少应该改变目前几个部门分管的局面。否则就无法保证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王晓晔表示。 然而据一位知情人士分析,未来反垄断机构很可能就设在商务部,但工商总局目前涉及的部分职能也不一定取消。 事实上,《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早已由商务部承担。2004年9月,商务部即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并定位为“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反垄断立法及调查等相关工作”,而工商总局反垄断处职责首条也是“参加《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研究拟定有关反垄断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2004年3月,商务部还曾单独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2004年6月,商务部联合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发出《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工商总局缺席;2004年5月,工商总局发布《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2005年6月,工商总局通知要求下属部门继续开展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执法工作。 两大部委似乎都在用行动表明自己对反垄断工作的实际发言权,而《反垄断法》是否能终结此种多头管理,目前显然仍有悬念。 资料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 行政垄断,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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