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的出色表现打动了央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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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9:15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李学宾 民间金融的发展可能正在迎来新的转机。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过去近一年多的时间中,正常的新股发行已经无法进行,预计受股权分置改革进程的影响,未来一年内也很难恢复正常。目前市场庞大的剩余资金主要是通过短期融资券消化,但面对低利率、且期限灵活的融券大餐,绝大多数企业与此无缘,该市场目前基本上是一些大型国企的富人俱乐部。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最近在“2005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上建议:修订有关法规,给企业之间相互融资的权力。此语绝不是随口道来,吴晓灵副行长曾在多个场合呼吁企业债市场的建设,而如此具体的表态似乎表明:就如何拓展企业融资新渠道,央行正欲破题! 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所谓“给企业之间相互融资的权力”就是放宽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我们认为,其中尚有颇多意味值得大家重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央行在对国内民间金融情况进行调查后,对目前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融资行为进行事实上的肯定。结合吴晓灵副行长此前对民间金融现状的基本论述,更加表明央行正欲借力民间金融拓展企业合法融资渠道。央行对民间金融的调查结果看上去比较满意,“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在12%左右。”“风险状况也不错,延期支付的有21%,但是这些都不一定不支付。” 我们知道,企业间的合法借贷行为基本是以银行为中介,通过委托贷款完成,其中,放贷风险主要由放贷企业承担,银行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用核查贷款企业的还贷能力。在整个过程中,银行一般收取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的手续费。以在这个环节中的作用看,银行存在几乎是多余的,它只是保证了两个企业间的融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看上去合法,在形式上完备而已。既然“民间融资因为有人际关系的约束,还贷的质量也比较好。”那何不尝试将其合法化呢! 企业间的融资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市场,降低企业发债门槛实现,为了规避由于个人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在兑付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不妨尝试提高购债人的门槛,甚至可以尝试要求评级较低的债券只能由企业购买,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用较为强大 的市场力量约束发债企业。从而使企业债市场得以稳步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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