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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申请工伤企业状告劳动部门 政府为劳动者主公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7:19 水母网

  水母网7月30日讯烟台市民宫先生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左手手指挤伤,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当劳动部门作出《关于认定宫钦连工伤的决定》后,宫先生所在企业却不服这一决定,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到烟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调查审理,近日烟台市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劳动部门关于认定宫先生工伤的决定,为劳动者主持了公道。

  宫先生是烟台市某化工企业的职工,2004年6月28日上午,他在工作中清理加料器机器的缝隙,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造成其左手环、小指骨折。事发后,宫先生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3月20日,劳动部门依法做出烟劳社工伤认字(2005)1号工伤认定。

  然而,工伤认定遭到企业的质疑。企业认为,宫先生的伤情属违规、违章、有意人为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并且,该企业还提出了三大理由:一是企业曾发放了劳保手套,但宫先生坚持戴自己的又厚又硬的皮手套,并且当部门经理提醒时也没改正;二是如果宫先生按正常的程序操作,不可能受伤;三是按岗位分工,这项工作本不该宫先生做,而且清理工作也不能在机器运行中进行。依据上述理由,企业不服劳动部门关于宫先生工伤的认定,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企业的质疑,劳动部门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答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该企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或过错,职工所在单位也应对职工进行“无过失赔偿”。

  烟台市政府经过审理查明,宫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维持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烟劳社工伤认字(2005)1号关于认定宫先生工伤的决定。(记者赵蓓蓓实习生 曹程程)责任编辑:王家荣(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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