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无主黑车问题用不着等物权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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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14:25 法制晚报 | |||||||||
昨天的法晚报道,违法拉活的黑车被城管扣留后,由于罚款额度高于贷款还款的额度,黑车主竟选择了放弃汽车。贷款银行由此无法追回贷款,形成了与为车主保险的保险公司之间的诉讼。很多保险公司屡屡败诉,表示将不再做这样的保险业务。法律专家表示,正审议的物权法也没有相关条文。 笔者认为,条文有的时候管用,有的时候却不管用。在银行、保险公司、车主这个三
中国人多,可找一个有名有姓的人也不难,尤其是这个人欠了银行一笔账的时候。当初借钱,他不是把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都登记得明明白白吗?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资金安全,不也做过信用评估吗? 毛病肯定不会出在条文上。实际上,大多数毛病出在对条文的执行上:对贷款人的审核并不严谨,有的甚至是走过场。钱放在眼前的时候,人心都会有点浮,都恨不能立刻把钱拿到手里,但这个时候马虎一点,就会为以后留下隐患。所以,银行出现死账、保险公司赔本,实在怪不得别人。 在贷款消费已风行多年的今天,我们的银行与保险公司还在为这样的基本问题苦恼着,还在忍受着被人拖欠的苦恼,这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尤其难以理解的是,保险公司在碰到麻烦以后,不是好好想办法,而是打起了退堂鼓。 回过头来,就又得说条文。条文有对贷款者的要求,有没有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身的要求呢?如果审核不严找不着人了,难道责任就要由企业或者国家担吗?坏账死账,是不是一种责任事故?挣钱的时候蜂拥而至,赔钱的时候没人负责,那买卖还真别做了。条文也是人制定的,条文的毛病,也该从人身上找。 解决“无主黑车”问题其实用不着等物权法出台。好好想想,许多扯皮的事情并不是那么复杂: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严格的自律制度、如果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制度、如果对贷款者的审查更周密一些,这些漏洞就不应该存在。程赤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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