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起试行。此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00年以后,全国各地开始陆续设立生育保险基金。2000年10月,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同山说:“设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为的是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如果所规定的企业都能够加入生育保险基金,那么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工资、生育产生的相关费用都由社会支付,企业付出的精力和生育职工受到的利益侵犯当大大减少。”
现实困局 私企生育保险无从谈起
生育社化会,生育保险基金对企业大面积覆盖,对女职工来说是个好事。在郑州市,经过两年多的发展,生育保险覆盖的男女职工为11万多人,但几乎全是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李同山说:“参加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女职工,对生育时享受的待遇普遍感到满意。目前,我们的基金运作良好。”
但是,让企业化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一些股份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难度就大多了。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说,这些企业连医疗保险都拖欠,更不要说是生育保险了。“企业都追求利益最大化,有些老板根本就不打算给员工福利待遇,当然更不会考虑员工的生育问题了。”
像纱厂、纺织厂、服装厂这些女工比较多的企业,原来对生育保险基金很有热情。但现在很多单位效益不好,所以也不是太热心,觉得往上交的钱太多,不划算。河南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段秀莲说:“女职工多的企业尚且如此,男职工多的企业就更不乐意了。生育保险基金不管企业性别构成比例,每个企业交费标准一样,这样才能平衡社会的生育负担,减轻女职工多的企业的生育负担。男职工多的企业觉得自己缴的多收的少,没有利益只有‘损失’,谁愿意干?”
“企业在女职工生育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他们很清楚。应该说,企业都能认识到生育的社会化,但谁都不想往外拿钱。”段秀莲说。
思想误区
“生孩子是自己的事”
尽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郑州市,女职工生育期间权益被侵犯,尤其是在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很是常见,但举报女职工生育期间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很少。惠济区人事与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会勇,让工作人员统计后告诉记者,这类设诉竟是“没有一例”。
“生孩子本来就是自己的事情。”这是记者采访时听到的最多一句话。说这句话的有女职工,也有私营企业的老板。据了解,在郑州,老板对员工生孩子的补偿习惯是一个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的红包。曾是服装公司老板的宋女士刚刚生过孩子,她说:“员工生孩子是她们自己的事,与公司没有关系。按照传统,我会给生孩子的员工送红包。有的老板甚至说:“就这红包,我也不是给生孩子的员工,而是给生的那个孩子。”实际上,一些女性生育前会自觉离职:“老板会让我们在生完孩子后再来上班”。当然,这些女员工生育期间的费用,企业是一分钱也不报销。
如果女职工遇到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负担生育费用怎么办?记者在一番采访后得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被用工单位无故侵犯,郑州市及郑州市所属各区、市、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查处。郑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张学成说,按照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平均工资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380元,生育女职工的工资发放不能低于380元。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待生育的女职工,那么女职工可以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查处。但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中心称,这样的举报“一年不一定碰到一两例”,就更不用说查处了。
强制执行 需要国家立法支持
企业不参加企业生育保险基金怎么办?《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这个处罚规定并不被看好,因为其操作性不强。
“我们没有强制执行过。” 李同山说,“政策是什么,现实情况怎么样,完全是两回事。”规定不缴生育保险基金要加收滞纳金,但是有些单位连工人工资都发不下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这些关系企业稳定的统筹都交不起。“它没有钱,我让它拿什么交生育保险?我有权力让人家破产,去拍卖人家的财产吗?”
如果真要硬起手腕解决生育保险费征缴问题,李同山建议,相关规定不要作为行政法规出台,而应国家立法。不过,“这相当难”。
段秀莲认为,国家对人口生产问题很重视,生育保险费费用也应该得到重视,通过行政手段强制交纳,或者像纳税那样征收生育税,但是“比较难”。同时,段秀莲说,把生育费用保障仅仅寄托在企业身上,还不是社会化。“企业一时交不上钱,职工的生育费用就无法保障。”
重庆回音
企业:费率基数偏高
在重庆采访时,记者多次听到了这样的呼声:“职工生育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可否将费率调低一点。”不少企业主认为,“‘0.7%’这个缴费基数偏高,保险费的资金缺口可否考虑政府财政补贴”。一家煤炭企业公开表示,钢铁、煤炭、石油和建筑等企业的男工大大多于女工,缴的钱多享受的少,对企业来说是不是不公平。就连重庆市总工会也认为,“不少国有企业经营困难,有的国企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而征收的保险费过高,必将加重企业的负担。”。
对此,关枢处长解释说,重庆0.7%的标准是根据重庆医疗水平经过慎重考虑的。可能是几个社会保险种加在一起显得企业觉得负担比较重,但企业也要考虑社会效益。说征收生育保险费增加企业负担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项费用并没有占企业多少钱。有些男职工多的企业觉得自己吃亏,但政府部门必须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了妇女的平等就业。否则,将来好多企业就会拒绝女职工。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承担一种社会责任,尽一种社会义务。
重庆市政府参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泽隆认为,如果企业抵制而劳动部门又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那么这样的规定不但起不到作用而且将损害法律的威信。不可否认,前些年的劳动法执法力度是较弱的。
专家观点:效果有待观察
“立法愿望是好的,但是,究竟有多少女职工面能够享受,能享受到多大的程度,这还不得而知。”7月12日下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泽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赵教授分析认为,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与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有关,在合同制下,工人没有与私企老板平等谈判的机会,工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不少工人只有委屈求全。
赵泽隆教授感到担忧的是,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劳动部门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保障女工特别是雇工的生育保险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同时,参保单位职工从足额缴满6个月保费的次月起才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对于短期雇工来说,享受生育保险就显得很苛刻,应该大大缩短,应该充分考虑女职工的流动性。
而关枢处长则表示,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重庆的6个月过度期不是长了而是短了,成都市是24个月,上海市是12个月。这位负责人说,设定起码的门槛是为了防止企业“合法骗保”,毕竟法规还是有漏洞。国内某市曾经发生过企业专门收集产妇各种资料进行骗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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