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杭州7月28日电 (记者 傅丕毅 胡作华) 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2004年十大涉税违法案件之一的浙江杭州“12·4” 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主犯陈周熔,日前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其他罪犯也分别被处以刑罚。
据了解,2003年10月中旬,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国税局排查发现,杭州金裕物资有限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12月4日,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公安经侦支队抽调人员,组
成“12·4”系列税案专案组,进行立案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此案涉及国内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4个计划单列市。由于案情重大,涉案范围广,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将此案列为联合督办案件,并于2004年2月20日在杭州联合召开案件协查会,向涉案地区部署案件的协查取证工作。经查,陈周熔、杨美周、陶青青、李昌春、周万林等5个犯罪团伙共计16人,利用杭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持伪造的身份证,先后在杭州市注册42家商贸公司,注册资金均为50万元。这些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用伪造的303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01份海关完税凭证作进项抵扣(共计价税合计1·3亿元,其中税额2100万元),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125份,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63份,价税合计4·04亿元,税额5866万元。
2005年5月,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及此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陈周熔、陶青青、冯小勇等6人被推上被告席。检察院指控:2002年底至2003年,浙江台州籍犯罪嫌疑人陈周熔、陶青青、冯小勇等6人经预谋后,以假身份证等虚假证明文件在杭州市注册成立10余家公司,并利用虚假的资料通过了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从而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理后,法院认定,陈周熔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9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5亿余元;陶青青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3亿余元;冯小勇帮助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3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亿余元。法院最后判决陈周熔死刑、陶青青死缓、冯小勇无期徒刑,陈竹君、刘锋、任际和等另外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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