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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保障民企涉足垄断行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10:43 法制日报

  本报银川7月27日电 (记者 周崇华 实习生 李健) 7月27日,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法治论坛上,民营企业家、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聚焦民营经济的发展,“法律缺位”这个关键词,撞击出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

  尽管宪法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但被称为“三分天下有其一”,甚至“半壁河山”
的民营经济,至今却没有一部完善的对其进行调整的法律。

  据了解,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对GDP的贡献份额平均达到“三分天下有其一”的状况。以宁夏为例,2005年预计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达到40%以上,全区个体私营企业上缴国家的税金,已占到全区财政收入的50%,有的地区则占到70%。

  银川市政协委员、浩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春晟建议说,国务院“若干意见”是最新的,最能体现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基本法律。

  修改垄断行业的法律法规,取消那些垄断性的规定内容,删除有歧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条款,给民营经济以“国民待遇”。

  规范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内部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和税务机关应严格把关,督促民营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建议律师或公证员在民营企业登记时,建立见证制度,使民营企业从创业之初就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建立完备的合伙协议、出资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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