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7日讯 《长沙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将于8月1日起实施。《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未经行政裁决或未经市人民政府责成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操作规程》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是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必须具备“行政裁决已生效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已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依据等组织听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对相关情况核实后,认为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市政府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下达责成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责成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发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张贴,告之其行政强制拆迁的时间、地点,以及主要措施及后果。
采取行政强制拆迁措施时,应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过执行机关通知的期限,拒不领取相关财物,因此造成的财物损害,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承担。
对妨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文杰 作者:文华 实习生 肖敏 王招美 胡新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