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征集意见6515条 百姓关注九民生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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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9:0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崔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天向媒体通报,《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来,截至2005年7月2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6515条,其中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反映的意见6131条,群众来信反映的意见384条。
其中,不动产登记、征收征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拾得遗失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有关国计民生、与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话题受到普遍关注。 一、杜绝不动产登记乱收费 赞成:草案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多数群众认为目前草案的规定考虑到了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明确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防止并减少纠纷。 争议:有意见认为,目前草案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前瞻性,应通过立法统一不动产登记,彻底解决实践中的纠纷。有的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相关部门要合署办公或者合并,因此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难度较大,具体执行起来各地也难以到位。 建议:实践中不动产登记费给公民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百姓对此反映较大,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或者规定不动产登记费的上限。 二、征收征用要明确“公共利益” 赞成:许多群众认为,国家的征收、征用是社会热点问题,直接涉及到公民权益,草案依据宪法对国家的征收、征用进行细化规定很有必要,目前草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比,有很大进步,对保护公民的财产具有积极作用。 争议:有的认为,草案关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有的认为,草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例如修建市政设施(建广场、车站、机场、公园、公路、剧院、人行天桥等)属于“公共利益”范围,房地产开发商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写字楼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三、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 赞成:不少群众认为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放在一章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争议:什么是国家所有权,与全民所有是什么关系,国家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有的认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而是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建议:有的认为,草案中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应清晰。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明晰 赞成:许多群众认为,草案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非常先进,解决了实践中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争议:有的认为,草案关于“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不全面,易引起纠纷。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经常被房地产商引用,证明自己取得会所、车库的所有权,建议对约定的性质、形式和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 建议:建议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区域的停车位为住宅必须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 五、相邻关系还得细化 赞成:一些群众认为,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准确把握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有利于解决常见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 争议:有的认为,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很多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解决实践中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 建议:有的认为,噪声、油烟在事实上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建议对这种“合理扰民”的现象明确规定。 六、拾金不昧可否索酬争议大 赞成:有的认为,草案关于拾得遗失物等规定既考虑到现实国情,又弘扬了拾金不昧的传统,很好地兼顾了法律和道德。 争议:有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按照草案规定,拾得者几乎没有权利,只有义务:首先要妥善保管;然后要联系失主归还;如果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物损坏或者灭失,还要负赔偿责任等等。而失主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物品丢失却不用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责任。这对拾得人是不公平的。 建议:有的认为,草案关于“招领公告期间为半年”的规定太短,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建议延长。 七、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多少年合适 赞成:许多群众赞成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续期问题进行规定,认为草案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申请权限和程序,既保障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也充分考虑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争议:不少群众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有的主张延长为100年;有的主张为150年;有的主张取消出让年限的规定,成为永久性权利。 建议:有的认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续期时出让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有的认为,应当按照申请续期当年县级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减去初次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有的认为,续期应该免交出让金,或者只支付换证工本费。 八、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市民都关注 赞成:有的认为,草案规定非常好,理由是: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 争议:有的认为,不能限制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利。 建议:有的主张,应当允许农民把宅基地卖给城市人。理由是,首先农民有权转让财产,包括宅基地。另外,农民只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才会出卖住房,如治病救命、子女上学等,法律不应进行限制。而且,有些城市居民自愿到农村居住,有利于加强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经济交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九、担保物权范围扩大 赞成:有的认为,草案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规定公路、电网等收费权都可质押,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争议:有的认为,草案中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不妥,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建议:有的认为,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应当增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将征集到的公民意见集中起来,整理成册,并对一些群众不易理解的法律术语作出名词解释,以利于今后阶段进一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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