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五项食品安全交易规范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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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2:44 第一财经日报 | |||||||||
市场管理者将有“检测”和“销毁”有毒食品的权力 本报记者 戴玉达 发自上海 为使农副产品的食品安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上海市工商局开始赋予食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者更多权力。
在昨天上海市工商局第二季度通报会上,上海市工商局首次针对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超市公布了五个规范性合同文本。根据这些新的规范合同,“食品安全”必须成为市场管理者与产品供应者共同承担的责任。 比如,“检测产品质量的义务”和“销毁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权利”以往属于工商和食品安全部门职责,而现在也写进了《上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和《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等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上海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由于以往经营户在批发市场或卖场对于“食品安全”只需要“告知承诺”就够了,当市场发现经营户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毒有害时,市场也无权销毁。使用该合同文本后,市场就可以以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销毁有毒有害的食用农副产品。同时,入场经营户也可以追究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产品抽检和管理职责的违约责任。 另外,在昨日公布的《食品原辅材料购销合同》中也突出了对食品原料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原料产品供应者主体资质和原料产品的各种资质要求增加到14项,并首次规定了四种供方必须接受需方验收的情况,即: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销售的产品;供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供方的产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有改变;其他需要提供质检报告的情况。 上海市工商库法规处的周曙光表示:这些细节性的条款增加到交易市场管理者和产品供应者的购销合同中后,使交易双方在食品安全形成了清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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