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第二次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的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这是自1994年以来中国第二次发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白皮书。
为何在十年之后,中国又一次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的白皮书?而且选在这个时间?一是当周是知识产权周,4月26日又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按照惯例每年4月的最后一天,美国都将发布“301”年度报告,贸易代表办公室也将在这个时间,决定是否接
受美国商会的申请,在WTO的框架内和中国交涉知识产权的问题。
看看今年4月底美国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将中国放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并继续保留在306监督国家名单中。这是继1996年后中国再次登上“特别301名单”,意味着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关注升级,美国将通过WTO组织要求中国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一位知识产权专家告诉记者,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的压力远不止美国,紧随其后的还有日本和欧盟。
“日本在华企业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遏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
欧盟商会在其2004年度建议书中也指出,知识产权是其关注的重点,其知识产权小组负责人甚至表示对于所有的侵权者,都应该给予监禁的惩罚,这样才能起到遏阻的作用。
由此,我们是不是应该透过知识产权保护这件华丽的外衣,重新审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张今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体系,已经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关于富国强邦以及国际力量对比的政治和经济问题。
法律所能做的事情只不过是赋予知识产权战略以稳定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律本身的激励和引导功能,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利用。“徒法不足以自行”,现实的经济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制定出一些适合本国国情的有效政策和措施,需要知识产权产业之源头的创造者和投资者充分运用好知识产权这一工具,需要知识产权的使用者等各个方面协调一致、持之以恒。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更高、数量更多的国家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最先体会到这一点的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发达国家费尽心思地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全然不顾后者的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提甚至反对对知识产权施加一定的限制,并且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幌子下推进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为自己的知识产权人谋取最大的垄断利润。
不可否认,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间,全世界知识产权高速发展,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及相关制度方面也加快了步伐,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确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阿帕德·鲍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用20年的时间能完成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但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仍存在着不少无法胜任的缺陷。
滞后而缺失的知识产权法
我国已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部法律虽然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所以它们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着差异,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对一些共性与交叉性的问题进行统一的较为可操作的规定才能避免对某些问题裁量时的无所适从。
在谈到这一点时,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田晖表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别人打着跑的,的确我们是很努力了,但还是不能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这又是为什么呢?归根结底这是与一国的综合实力是有关的。
近几年来,随着知识和信息生产量的增加、扩散速度的加快,高新技术不断涌现。有的高新技术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其中计算机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尤为突出。它们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支撑点,但是也带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问题。如出现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作品归属、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国外已有这方面的立法,我国立法尚显滞后,这在无法保护利益损失的同时也打击了部分主体的创新积极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本应该和反垄断法等对应法律配合使用,从而避免一种法律诉求的“权利滥用”。“权利滥用”系源自英美法中衡平法的观念。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就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TRIPS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如下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
有专家分析“在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遭受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因此,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考虑,我们都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并且相应地建立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有时候,当一个方面不全面的时候,有另一个方面能发挥它的制衡作用也未偿不可。若没有反垄断法,可以依赖一下相配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又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先天缺陷,也无法对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出有力的规制。这种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过分缺失对权利人的限制,就易于纵容权利滑向滥用的深渊。
这种立法失衡现象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正是因为没有反垄断法,微软虽然在美国、欧盟、台湾、日本等地相继遭到垄断指控,但在我国却安然无恙。即使已经存在垄断市场及滥用权利的事实,我们也无可奈何。与反垄断法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定位”上却发生了偏差,更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兜底”保护,而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想,这不能不说是一大令人痛心的遗憾!
总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应该包括防止权利滥用的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的初衷。
盲目赶超的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零开始,以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然而当我们的头脑冷静下来,就会发现在权利大国的“威逼利诱”下发展的知识产权,天生就不具有限制权利大国权利滥用的免疫力。我们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时,却未能更好地把国外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限制学来。
既然是学习,为什么不大胆的借鉴,把国外反垄断法中有适用开我国国情的也搬过来;既然是“接轨”,就应该“接轨”得天衣无缝才对。 对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强大保护有可能产生的反作用,至少在工业化国家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得到减轻,然而在缺少这种法律的中国并不总是能产生相同的效果。
观察历史上大国崛起成功的经济路径,吸引、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一条主线。生产力的时代内容虽各有不同,但这条主线是不变的。按照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的归纳,后发先至的国家,对于所在时代先进生产力及其产品,往往在第一阶段从外吸纳;第二阶段,合理制订保护性规则,侧重形成自主先进生产力;第三阶段,待生产力领先后,再回到自由贸易,利用比较优势获利。
知识,是信息时代生产力的内容。在知识的落后阶段、赶超阶段、领先阶段,战略性政策的重点肯定不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处在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的时期,却让一些处在第三阶段的发达国家来笑哈哈地作制度安排。结果忙活了半天,还老让人家指责。
其实,对所谓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知识产权政策,等我国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阶段时,再实行也不迟。政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最终还是由经济基础来决定的。美国在知识生产力兴起的第一阶段,政策倾向就比较现实合理,没有去追求理想化的东西和所谓的国际化的水平。拿利益的秤量一下,吃亏还是占便宜,心中总该有数。
有知识产权专家告诉记者:当前,我们提出从信息大国向信息强国转变。此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需要从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不全面的方针,向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重的全面方针调整。否则,我们就会在关键生产力上,错失大国崛起的机遇。这样调整,肯定会使处在第三阶段的国家会感到很不舒服,最近美国一些政要在WAPI问题上已经流露出不满。但我们可以反向设问:如果一个大国真想崛起,你会预期人家笑眯眯地跟你说“欢迎超过我”吗?我们如果坚持政策不调整,就会产生国家战略上的较大错位。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国界的,盲目跟随某些超级大国的知识产权观念走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如果出发点就是错误的,那么跑的越快,离正确目标就越远。
实证研究匮乏的知识产权制度
田律师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是维护一国、一企业利益的工具,一企业在开发或使用一新技术时,首先必须要进行实证调查和研究,而在中国却似乎缺乏这样的认识”。过于注重理论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分析,也是违背“真理都是来源实践”的哲学思想的。当我们的企业在同IT巨头签定“私有协议”时,当我们的网络用户在使用公开“标准”时,当在生产线上组装DVD时,没有人意识到这些都是预埋在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
现在有一种提法说中国已经进入“专利大国”的行列,这是因为在专利统计中有一种假象,就是将外企中资机构和外资研发机构(中国)的专利申请,都列为国内的统计数字中,但这些专利是不能反映国内真正的创新能力的。一位资深的知识产权专家就此给了这样的评价:实际上准确的说法应当是中国专利局已经进入“专利受理和授权大局”的行列。真正的“专利大国”应当是拥有更多属于“自主专利”的国家,不是专利申请受理和授权多的国家。目前,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外国的发明专利还是占据多数,在这种情况下,还不能说中国已经成为专利大国。国际上公认的专利大国是美国和日本。
国外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通常采取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先行的战略,抢先申请专利,以缩小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的空间,从而消除竞争对手。更让人惊奇的是,许多本属我国的专利却在境外被人抢先申请,突出表现在传统中草药上。我国的发明虽然浩如烟海,但是专利申请却寥若晨星,很多成果被外国人抢先注册。
一位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盘点国外企业在中国的专利布局状况,中国企业已经是危机四伏了!”“一个缺少专利、没有专利战略的企业乃至国家工业,就如同坐在一个暂时沉默的活火山上,危机随时都可能爆发”。从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的口中,我们不难看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和能力缺乏,对国际规则了解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和实战经验不足,是目前我国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出现的问题。
除了抢先申请专利之外,更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先等待我国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再运用知识产权这个工具来收取许可使用费或索取赔偿。微软就是一个绝好的例子,其总裁比尔·盖茨就曾公开宣称,就是要培养中国用户使用其盗版软件,等待时机成熟再向我国企业索取赔偿。微软诉亚都案就是其最先的尝试。近年来微软又在全国各地委托代理人向使用其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诉讼威胁,而大多数企业只能选择私下和解,代价就是乖乖的支付一笔“补偿金”。
6C、9C联盟向中国DVD生产厂商索要巨额使用费与微软的做法如出一辙。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业道德,但它是合法的,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现。而我们的企业却没有做好知识产权的实战准备,在进入相关市场之前没有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析,也没有对当地法律环境进行调查,在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的条件下,我们的企业就极易落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因此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长壮大,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实务研究,学会利用“游戏规则”。
从近年来此起彼伏的知识产权涉外诉争中,中国的企业在交付了高额的“学习成本”后,我们体会出知识产权制度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入世的“通行证”,还有的是高昂的权利金和沉重的忧患感。是不是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即使今天我们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的意识和利用上还存在巨大的差距。即使有一个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和一套可以与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标准,而只有让市场主体学会如何利用这一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否则,去设定和承诺一个自己尚无能力达到的国际高标准,无疑于是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政府作为企业的坚强后盾,应该积极倡导对知识产权的实证研究。利益是有国界的,立法者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考虑国际公约、惯例是有必要的,但不能被其束缚住手脚。通常公约都是各国妥协的产物,我们应该抓住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展适合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任何一个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其背后有大量的实际调查报告支持,这样的立法成果才能真正维护本国的利益。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定位
在一些国人的头脑中已形成了这样的思维定势:在知识产权这个神坛上,发达国家的总体技术比我们先进,其绝对领导权是不可动摇的,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只能俯首称臣。于是中国不得不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一次又一次的谈判,一遍又一遍的依照所谓的国际条约、惯例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还美其名曰: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达到国际水平。
正如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的:“我们就知道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贫穷进口国,只能从相对较弱的水平进行谈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最终是由相对经济实力来决定的。”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从本质上,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是知识生产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对知识产权受益与使用的利益分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史表明知识产权法始终在努力为两者寻求一个“阿基米德支点”,以达到一种“双赢”的妥协。然而,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达国家施加的压力,国家主权受到削弱。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应怎样及时调整战略布局,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张今在接受《中国科技财富》记者采访时,大致说了如下几点。
首先要从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加快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
在行政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机构,制定宏观政策,加强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以引导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利用国家资源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创新,为企业保驾护航,这在入世初期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强力挑战下显得尤为必要。当然,最关键的还是我国企业自身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不要盲目引进外国的技术,减少对其的依赖。即使引进国外的技术,也要在引进的技术上进行更新、提高,使其变为自主的知识产权。
在立法方面,要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领域争取主动权。欧盟、美国近年来把Trips协议丢在一边,继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如对数据库、域名的国内立法),另起炉灶,企图构建一个完全由他们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一个相当危险的讯息,它预示着发达国家又在制造一个对发展中国家“讨债”的“吸血鬼”。对此,我国在将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应该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聚集力量,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倡导加强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定完全拥有自主权的“标准”,以此来制衡所谓的国际标准。值得称赞的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知识产权部分拟将中国拥有传统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域,如地理标志、生物多样化、民间文学和传统中草药纳入保护范围。在尚未达成国际一致的情况下先在国内法中自行保护,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尝试,可以有力维护我国的利益。
在司法方面,注意培养法官的衡平意识。因为知识产权法毕竟是激励法,其对权利人的限制规定的比较概括,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仔细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审判中。权利限制的条款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就极易使知识产权偏离正确的轨道。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为欠缺。法律固然是中立,但是我们的法官也应该明白他们是为中国利益服务的,而不是“国际正义”的守护神。
另外,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就这一点,田律师说:“我在刚回国做知识产权案件时,大概是由于出国很长时间,刚回来还不太适应的原因,在看到法院给我的当事人的判决书时很惊讶,因为判决书中有判决结论的法律依据,却没有结论中有关金额数据的判决依据,即为何判得这个数额,是依何计算得来的,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在判决书中却是不清楚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立法要注意保持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在确实发挥立法的激励作用的前提下,也要进一步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限制,使知识产权不致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立法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同时,也得有本国个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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