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保定市政府《保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处置收入的使用以及处罚措施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把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实、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市国资委核实、审批。凡处置重要设施或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国资委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各县(市、区)所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凡处置重要设施或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办理。
二、单位处置资产要按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对有偿转让或报废,经评估后认为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均由市政府国资委采用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统一组织处置工作,不得私下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后,要依据市政府国资委的核准意见,调整处置资产的财务账目,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和产权变更、注销登记。
四、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计入本单位当年其他收入,并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单位收支预算,此项收入应首先安排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使用时,由主管部门审核,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市政府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所辖行政事业单位,报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五、市政府国资委有权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处置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资监督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处置的不规范行为。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国资监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并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没收全部收入。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坚决遏制未经批准随意处置国有资产或“先斩后奏”等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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