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6号)的要求,决定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监管。
需报国资委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
衡水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含集团公司子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实施审批管理。企业首先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情况,相关科室初审后报分管主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企业要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实施情况,需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国资委协助企业申报。
1、企业重大投融资。企业新上项目、技术改造、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投资行为。2、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企业处置库存商品、废旧闲置机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拆除处理房屋等建筑物。3、企业新增固定资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要求,需要新购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新建办公楼、厂房、锅炉房、职工宿舍、食堂等。4、集资建房和房地产开发。5、企业搬迁改造。6、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7、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8、企业重大投融资计划。9、国有股权转让。10、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11、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承包、出租、租赁国有资产等活动。12、企业对外提供担保。13、捐赠企业占有资产。14、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子企业负责人的任免。15、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16、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17、其他重大事项。其他需要审批和报告的重大事项按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6号令及国资委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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