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银监会领衔反非法集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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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 10:44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李涛 发自北京 国务院日前正式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这是从4月22日下午召开的银监会第十一次委务会议上传递出的消息。 在这次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党委书记刘明康要求银监会上下一定要统一认识,服从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告诉本报记者:“这项工作刚刚落实下来,有关机制、是否进行专项整治、是否设立专门部门,都需研究。这项工作与央行正在做的反地下钱庄工作是有关系的。” 地下钱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罪名:非法炒卖外汇、洗黑钱、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此外,通过“地下保单”、“地下期货投资基金”、“地下股票交易”、私募基金等进行的非法集资日益凸现风险。 此前,中央有关部门发出了相关通知,规定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由银监会负责认定、查处、取缔;涉及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的,由银监会会同证监会、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认定、查处、取缔;涉及工商企业的,由银监会会同工商总局以及有关部门负责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机构一经银监会宣布取缔,有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负责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及相关善后工作;没有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及相关善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