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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林四年缠讼天一烂尾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09:41 新京报

  

张桂林四年缠讼天一烂尾楼

7年未完工的天一大厦位于成都市繁荣的金融商业中心人民南路二段。本报记者乔晓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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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林四年缠讼天一烂尾楼

张桂林与天一集团长达4年多的官司,让华融成都办损失几百万,一旦天一反诉成功,华融成都办将承担过亿赔偿。本报记者韩萌摄

  知情人士称华融成都办原老总此举旨在贱卖资产牟取私利,案件涉及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及一家当地民营企业的利益均受损害

  □本报记者 乔晓会 罗昌平 四川成都报道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为该市寸土寸金的金融商业区。高31层的“天一大厦”,一度被视为这一地区的标志性建筑,但7年前还处于装修阶段的天一大厦突然停工,如今已沦为分外扎眼的烂尾楼。

  鲜为人知的是,围绕这栋大厦的产权归属与债务纠纷,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大厦开发商成都天一集团,已在法庭角力4年有余。

  华融成都办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多达几百万元。

  “长期诉讼耗尽所有财力、人力,公司已无法正常运转了。”成都天一集团董事长蔡文彬告诉记者。

  这场马拉松式讼诉的幕后导演,正是华融成都办首任总经理张桂林(见本报4月6日B10-B12版《华融成都办老总被拘》)。

  而权威人士透露,张桂林已于3月7日被检方正式批捕,“关于张桂林的一系列情况正处在紧密调查阶段。”

  张桂林虽身陷囹圄,但诉讼并未结束。本报记者调查获悉,“两败俱伤”成为这场诉讼的最终结果:资产被长期冻结的成都天一集团,“不堪重负,濒临破产”;而新一轮诉讼中,成都天一集团将指控华融成都办“恶意诉讼”,并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过亿元赔偿。

  银企合资建楼

  《联建合同书》约定,广场支行视工程进展分6次投入建设用资金8800万元,并享有该大楼完工后12000平米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天一房地产公司负责其余款项的筹集,享有大厦其余房屋所有权

  整个故事要从1991年说起。

  位于成都市政府办公大楼正前方的天府广场,为该市最核心地带。

  1991年,工行四川省分行将位于天府广场的盐市口支行收归直管。盐市口支行原属工行成都支行,经此变动,工行成都支行开始在天府广场附近筹建新的营业部———广场支行。

  工行成都分行最早与成都市五金公司接触,试图谋求联建,后因双方在设计上存在分歧,合作搁浅。

  原工行成都分行一位高层回忆,此时,本地民企成都天一集团在临近天府广场的人民南路筹建天一大厦。按其规划,该大厦主要用于集团旗下的天一学院办公,其余部分则供商务办公出租。经初步考察后,广场支行与天一集团开始商议联建事宜。

  1993年12月20日,双方就联建天一大厦签订《联建协议书》。

  一周后的12月27日,广场支行与成都天一集团下属的成都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一房地产”)签订《联建合同书》,明确划分了联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联建合同书》约定,广场支行视工程进展分6次投入建设用资金8800万元,作为大厦建设所需资金,并享有该大楼完工后12000平米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天一房地产公司负责其余款项的筹集,以及该大厦立项至完工期间的所有工作,享有大厦其余房屋所有权。

  《联建合同书》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广场支行需按相应条款拨付建设资金,“每拖延10天按当次应支付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费”;天一房地产公司“如不能按期开工和竣工,每推迟10天按甲方(广场支行)所投入的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天一大厦于1994年7月18日前开工,计划在850天内全部完工。

  但令当事各方始料未及的是,原本“看似美满的婚姻”却因国家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控制而形势大变。

  广场支行爽约

  因为投资项目书还没有审批下来,经联建双方内部协商,由成都天一集团以贷款的名义从广场支行获得6660万元资金

  1995年上半年,广场支行如约投入第一笔资金1760万后,就再未投入一分后续资金。

  按广场支行的解释,资金之所以无法到位,是由于该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书未能获总行批准。

  众所周知,1995年下半年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加强管理,在此背景下,作为市管支行的工行广场支行,其投资权限已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详知内情者介绍,此前的20世纪90年代初,广场支行用于投资房地产的固定投资额最高接近2亿元。在该支行已签订合同的投资计划中,除天一大厦8800万元,还包括成都市华帝大厦、仕百达大厦的5000余万元。

  “但这三个地产投资项目的额度审批已经不像以前那么轻松了。”知情者说。

  如果广场支行不履行《联建合同书》按期支付后续资金,势必波及天一大厦的建设工期。广场支行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成都天一集团的诉讼,并面临承担高额违约金风险。

  经联建双方内部协商,由成都天一集团以贷款的名义从广场支行获得6660万元资金,“以非常方式解决迫在眉睫的事情。”知情者回忆。

  “我们请天一集团出面贷这笔款,因为投资项目书还没有审批下来。”原成都市支行行长姜长森回忆。

  但“贷款”之说并不被成都天一集团认同。一个细节是,如此大金额的贷款,天一集团未提供任何抵押即轻而易举获得。

  “广场支行不能自己给自己贷款,所以让我们代替他们贷款来投入天一大厦,当然不用抵押。”蔡文彬解释。

  1995年7月至1997年11月间,天一集团分4次从广场支行提款6660万元。

  姜、蔡两人同时证实,其中一笔2260万元的款项,在1997年10月13日发贷当天被广场支行转用于购买华帝大厦。

  这意味着,广场支行承诺对天一大厦建设资金的投入仍未完全到位。

  “以物抵贷”

  《财产抵偿协议书》写明,以天一集团的名义将原本属于广场支行的天一大厦那12000平米房产抵偿从广场支行贷款的6660万元及利息2194.72万元。但实际上,广场支行仍享受该房产的所有权

  1998年底,广场支行的固定投资项目书仍未获总行审批,其相应的后续资金也迟迟无法到位。

  此时,天一大厦“850天内全部完工”的计划已化为泡影。按蔡文彬的说法,此时的天一大厦已投入1.7亿元左右,还需要6000余万元方可完工。

  联建双方的矛盾由此激化。

  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天一集团从广场支行获得的那6660万元,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这种“暂时性处置手段”造成的后果是:该笔贷款存在审计程序上的严重违规,时间一长势必暴露。

  不久,兼任工行省分行、成都市支行要职的陈某,出面协调联建双方的矛盾。

  1998年12月30日,联建双方签订《财产抵偿协议书》,以天一集团的名义将原本属于广场支行的天一大厦那12000平米房产抵偿从广场支行贷款的6660万元及利息2194.72万元。但实际上,广场支行仍享受该房产的所有权。

  表面上看,这一变通做法可谓“一箭双雕”:一方面使成都天一集团从广场支行获贷的那6660万元补办了抵押手续,“使以前的贷款手续程序合法”;另一方面,使广场支行无法获总行批准的投资问题迎刃而解。

  但事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证明,该约定中的“以物抵贷”实际无效。

  最高法院终审认为,旨在以天一大厦相应房地产折价抵偿天一公司所欠债务,但当时,天一大厦仍属在建工程,协议也未明确约定履行抵偿义务的期限。“这份协议的实质是双方寻求消灭债务的方式,并非设立或变动物权的行为。”

  另一个事实是,天一集团用来抵偿其贷款的12000平米房产,其产权本应属广场支行所有,这同样意味着“以物抵偿”无效。

  从协议约定来看,由于成都天一集团逾期未能偿还那笔6660万元的贷款,故工行成都市分行对天一集团享有债权。

  随着华融成都办首任总经理张桂林的强势介入,这笔糊涂账被无限放大。

  张桂林兴讼

  工行四川省分行向工行总行汇报,时任工行行长姜建清(兼任华融公司党委书记)、副行长张衢均作出了不能诉讼的明确指示,同时正式下文“工银险管“2001”50号”文件,要求“对此事不能采取诉讼方式”。张当时曾私下对人表示:“撤我的职也不撤诉!”

  华融成都办成立于2000年初,时任工行四川省分行副行长的张桂林,出任华融成都办首任总经理。

  与此同时,工行四川省分行开始向华融成都办剥离不良贷款。“天一大厦那12000平米作为‘以物抵贷资产’也在剥离之列。”工行四川省分行风险管理处一位负责人介绍。

  2000年6月20日,双方签署《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工行四川省分行向华融成都办转让的该笔“以物抵贷资产”的账面金额为7196.1620万元,含本金6660万元,表内利息536.1620万元。

  接近张桂林的人士称,此间张桂林多次宣扬天一大厦已经转给华融成都办,甚至不愿看到天一大厦重新动工。

  2000年12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曾致函成都天一集团,表示有意追加投资启动天一大厦建设,并将天一大厦作为该行备选办公楼上报总行。

  知情者介绍,张桂林获知此事后,以华融成都办的名义发专函至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要求对方打消投资念头。

  2001年4月12日,华融成都办以成都天一集团“无法履行《财产抵偿协议》,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一公司立即支付其欠款1.02亿元(截至到1998年12月30日前);由天一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该诉讼显然令工行成都支行不安。由于广场支行未按期支付建设资金而违约在先,此番华融成都办追讨贷款,天一集团势必会起诉广场支行承担巨额违约金。

  工行四川省分行风险管理处总经理毛明坤回忆,当时他与同事黄永超多次前往华融成都办希望撤诉,均无功而返。

  工行四川省分行还提出两套方案供华融成都办选择:一是取消《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剥离等额相对质优的不良贷款给华融成都办;二是让“天一集团限期交房或天一回购等协商解决此事”。

  资料显示,2001年5月至2002年1月,工行四川省分行先后8次致函华融成都办,表示“天一大厦的问题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请求华融成都办撤诉。

  见华融成都办无动于衷,工行四川省分行遂向工行总行汇报。时任工行行长姜建清(兼任华融公司党委书记)、副行长张衢均作出了不能诉讼的明确指示,同时正式下文“工银险管“2001”50号“文件,要求”对此事不能采取诉讼方式“。

  但张桂林对此置之不理。知情者介绍,华融成都办内部人士也对此事存在分歧。“无奈张桂林是总经理,其他人并不敢公开反对。”这位知情者说。

  接近张桂林的人士透露,张当时曾私下对人表示:“撤我的职也不撤诉!”

  未开庭作出的判决

  4月18日下午三点,新任民三庭长和审判长等组织合议庭成员突击审理案件,直到晚上10点才结束。而奇怪的是,以前均参加天一案件合议的分管副庭长张丽华没有参加,而且事后表示并不知道4月18日下午审理案件一事

  尽管张桂林执意要兴诉,但其胜数并不为旁观者看好。

  “当时四川省高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已经基本认为,华融成都办在此案中肯定败诉。”曾与省高法接触颇多的一位工行人士透露。

  2002年1月,一审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开放。至同年3月,原本主审此案的审判长徐道枢和民三庭庭长耀震远相继退休。

  事出蹊跷的是,新任审判长陈智伦和庭长李世成到任后,并未对此开庭,便于2002年4月19日做出判决:解除1998年12月30日的《财产抵偿协议书》,被告成都天一集团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融成都办支付欠款本金66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64万元均由成都天一集团负担。

  “非常突然。”蔡文彬向记者回忆,19日上午接到已经宣判的电话时,“就意识到可能败诉了”。

  宣判前一天,蔡文彬还和法官陈弘联系过,陈弘表示天一的案子还没有动静。

  记者多方求证得到的信息是,4月18日下午三点,新任民三庭长和审判长等组织合议庭成员突击审理案件,直到晚上10点才结束。而奇怪的是,以前均参加天一案件合议的分管副庭长张丽华没有参加,而且事后表示并不知道4月18日下午审理案件一事。

  成都天一集团在上诉至最高法院时也表示,“一审期间更换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后未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新任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合议权行使无据,一审判决缺乏基本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缠讼”

  2003年2月12日,成都中院驳回了华融成都办的诉讼,华融成都办随即将此案上诉至四川省高院

  2002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开庭终审此案。

  同年9月17日,最高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认为:“工行省分行在对天一公司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的情况下,采取以物抵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将其对天一公司的债权剥离给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导致该《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无效,故华融成都办与天一公司亦未形成有关天一大厦相关面积物上请求权的法律关系。”

  判决书还称:“工行省分行与华融成都办物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并不当然转化为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该院最终判决:撤销四川省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华融成都办对天一集团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共计64万余元由华融成都办承担。

  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似乎足以让张桂林收手。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天一集团的资产临近解冻时,2002年10月8日,华融成都办以天一集团在广场支行的一笔1200万贷款及利息248万元,将天一集团起诉至成都中院。

  需要指出的是,当初华融成都办在四川省高院起诉天一集团时,此笔贷款也在诉讼之列。后于2001年10月申请撤诉。

  成都中院的判决书显示,1200万元贷款原是工行成都支行下属金厦物业公司拖欠广场支行的贷款,1998年天一集团与成都支行签订《财产抵偿协议书》时也将这笔资金纳入,天一集团用原属于广场支行的部分天一房产做抵押,贷了1200万元替金厦公司还贷。

  “这同样是为了解决银行自己不能给自己贷款的问题。”来自工行的知情者称。

  事后证明,由于无天一集团使用该笔贷款的证据,故华融成都办做出撤诉决定。

  2003年2月12日,成都中院驳回了华融成都办的诉讼,华融成都办随即将此案上诉至四川省高院。

  被告天一集团代理律师钱卫青告诉记者,张桂林正是通过这样的“缠讼”,使天一集团的资产长期处于冻结状态。

  债权争夺战

  获得债务后的华融成都办一旦再行诉讼天一集团,天一集团很有可能会通过反诉讼追究工行在《联建合同书》中的违约责任

  知情者认为,华融成都办坚持采取无取胜希望的“缠讼”,似乎在为其最终控制天一大厦铺路。

  由于“以物抵贷”已被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无效,之后不久,华融成都办要求工行四川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广场支行对天一集团的6600万债权转给华融成办。

  “分行的领导当时并没不赞同这一做法。”工行四川省分行一位人士回忆。

  按他的说法,获得债务后的华融成都办一旦再行诉讼天一集团,天一集团很有可能会通过反诉讼追究工行在《联建合同书》中的违约责任。

  直接沟通未果,华融成都办就此事专门致函工行总行,要求把对天一集团的债权转让。

  2003年3月14日,工行总行、四川省分行、华融总公司华融成都办四方,在工行总行五楼会议室就天一集团债权转让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据知情者介绍,工行总行后来同意将这笔债权转让,但当时在工行省分行担任要职的陈某表示,如转让需将《联建合同书》的责任解决清楚。

  2003年6月13日,省分行又专门举行会议,副行长官学清和主管稽核、风险管理、法律、营业部等部门的人员悉数参加。据上述知情人透露,在那次会上,工商四川省分行显出了对债权转让的无奈。

  2003年6月24日,工行省分行与华融成都办签订了《协议书》,将工行在天一大厦的一切权利及对天一集团的债权一并转给华融成都办。

  随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也明确:如果天一集团以联建合同违约起诉省分行华融成都办将承担全部诉讼及赔偿成本。

  钱卫青律师认为,此过程等于将银行的责任、风险一并划给资产管理公司。

  事实上,去年年底银监会通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乱纪问题时,其中对资产剥离过程中的问题阐述概括为:“有的地方剥离工作比较粗放,一些银行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还有一些地方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手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之后发生的事情正如工行系统内人士所料,在取得了债权转让后,华融成都办于2003年7月4日再次将天一集团起诉至四川高院。

  令人颇感巧合的是,此次正值四川省高院对那笔1200万贷款诉讼案做一审判决之时。

  这意味着,天一大厦的资产在第二轮诉讼中刚刚解冻,又随即被华融成都办第三轮诉讼申请查封。

  “天一大厦”已出手?

  来自华融成都办高层的说法是,华融成都办目前光用于“缠讼”的费用已达600万元。一旦天一集团反诉“联建违约”和“恶意诉讼”,华融成都办还将承担过亿元赔偿

  华融成都办诉天一集团案,引起四川省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2001年10月到12月期间,包括四川省人大常务副主任孟俊修、省政协副主席章玉钧、吴玉德和省政法委秘书长,均出面协调。

  章玉钧曾专就此案找过高院主管副院长陈智伦。“希望天一大厦的事情能够依法公正处理。”4月15日,章玉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第三轮诉讼中,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三次,但至今未宣判。

  “张桂林完全是在搞太不理智的恶意诉讼。”来自工行系统的一位人士称。

  知情人士认为,张桂林“缠讼”此案的最终目的,是以其惯用的“家庭一条龙”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通过处理天一大厦从中谋取巨利。

  未经司法机关证实的消息称,2004年前后,张桂林在表面大举诉天一集团并查封天一大厦房产之际,经其子控制的评估公司评估3300万元,其婿控股的亚华拍卖公司负责拍卖,再由宜宾籍的朱德云低价接盘,并以1亿元左右出手。

  来自宜宾工行的消息称,2004年上半年,朱德云因“涉嫌经济诈骗”被宜宾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宜宾市公安局曾多次前往宜宾工行调查朱德云的借贷情况。

  不争的事实是,张桂林与天一集团长达4年多的官司,在数次“缠讼”之后却让华融成都办损失严重。

  来自华融成都办高层的说法是,华融成都办目前光用于“缠讼”的费用已达600万元。一旦天一集团反诉“联建违约”和“恶意诉讼”,华融成都办还将承担过亿元赔偿。

  4月13日,成都市长葛洪林带领市委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前往省高院协调天一大厦事宜。4月18日,成都市建委等人员通知天一集团,表示支持天一大厦全面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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