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不征收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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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6:5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董天刚)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发出通知,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
据成都市税务部门人士介绍,国税总局此次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范围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将对这些拆迁户以后在生活方面提供更大的保障;而“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该政策实际上在成都早已经执行:“纳税人凭拆迁单位盖章的货币补偿协议书和重新购房资料,到征收窗口核对后,其所购价格在补偿标准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并开具相应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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