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调查金光毁林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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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05:21 新京报 | |||||||||
该局海南专员办官员透露,预计10天左右会出调查结果 本报讯 (记者 朱永红) 为了向一家企业提供造纸原料,“巩固招商引资成果”,海南全省近两万公里公路两旁的防护林将被砍伐,代之以数年一伐的纸浆经济林(详见本报17日核心报道、28日、29日关注版)。国家林业局海南专员办公室主任王洪杰昨天下午说,国家林业局海南专员办正在组织人员对金光毁林一事进行调查,预计10天左右的时间会有调查结果
王洪杰说,国家林业局海南专员办公室已注意到了本报的有关报道,但由于其他两件案件正在办理当中,因此对金光案件的调查相对拖后了一些,但也于日前进行了布置,目前已经全面展开。 王洪杰说,由于调查结果还没出来,暂时不能透露具体的调查情况,但相信10天左右的时间内会有调查报告出来。 国家林业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实际上在此前,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已经对金光公司造林的情况进行过调查,但没有出具公开的调查报告。 这位官员还说,有关部门其实已经在处理金光公司在海南的毁林造林事件。 记者目击 “保护树木”宣传牌旁砍倒公路林 为“巩固招商引资成果”,儋州市政府决定砍掉全部公路林改种浆纸林 本报讯 据央视《今天》栏目报道近两天,记者在连接海口与儋州的225国道上看到,道路两旁的公路林已被砍伐殆尽。而且在国道及儋州的西培、八一等路段还有个奇怪现象:路边竖着“保护树木”的牌子,而旁边就是一片片被砍倒的公路林。 据当地护路工人及农民介绍,儋州市所有的国道公路林都砍完了,最粗的有20年树龄,“是领导让做的”。 记者查阅有关法律发现,公路林是不让砍的,对此儋州市林业局局长吴曼东这样解释:“研究的时候曾考虑采取间伐的方法,但后来发现间伐的话,人家种经济林的机械进去要把那地平整,你没法搞……所以我们不做则已,做了就把它全部砍掉。” 原来,今年1月,金光集团在当地投资的大型造纸企业正式投产,为“巩固招商引资成果”,市政府决定用提供纸浆原料的桉树林取代公路林,结果全市的公路林全部被砍掉。 海南动态 海南要求落实350万亩造林 而此前已有人大代表建议减少浆纸林种植面积,保护生态环境 本报讯(记者朱永红)昨天召开的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对《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进行修改,要求以重点发展浆纸林、优质用材林等,落实浆纸林用地,加快浆纸林营造,到2008年完成350万亩的造林任务。 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记者了解到,根据海南省有关方面与金光集团之间的协议,从1997年开始,以每年种60万亩浆纸林的速度,6年即可完成350万亩的造林任务,但实际上至今只种植了97万亩纸浆林。 而在今年2月份召开的海南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海南省人大代表、五指山市委书记陈楷曾提交议案,建议适当减少浆纸林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域和水源地区域内的种植面积。 陈楷的建议说,在加快发展林业产业方面,应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竹藤产业、珍贵乡土树种、森林生态旅游等,而不宜再扩大速生丰产用材林即浆纸林造林面积。 而修改前的《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要求,2002年前要大搞植树造林,实施350万亩浆纸林工程,为金海浆纸厂提供造纸原料。 部门说法 验收造林项目要环境后评估 环保总局环评司有关人士称金光公司至今没有申请验收造林项目 本报讯(记者朱永红)就金光公司在海南的造林项目,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一处刘贵云博士说,因目前尚未对其进行环境后评估(项目实施前要做“环境评估”,实施后要做“环境后评估”,以确认对环境的影响),故目前总局没掌握具体的情况。 在项目审批时,要求项目实施后进行环境后评估,但金光公司至今没有申请验收。 金光公司未曾提评估要求 刘贵云说,金光公司将对其在海南的各个林场打包成金海纸浆林项目进行生态环境评估。 “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去年曾经考察过金光公司的海南项目,但当时主要检查真实的造林面积,没有涉及到环境评价的问题。根据当初的环境评估报告,我们要求在项目实施后进行后评估,但金光公司目前没有提出评估要求,我们总局也没有主动去验收。”刘贵云说。 项目建设应组织环境后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刘贵云说,项目实施指项目投产。金光集团的金海纸浆厂去年10月份试运行,已于前天正式投产。她本人曾实地看过金光公司的造林项目,并非完全用的好地,有些地确实是很贫瘠的。 根据《环评法》,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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