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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公司捍卫追索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14:00 新民周刊

  

长城公司捍卫追索权

长城公司将“追索”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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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银行划出来,我们就得收,而不问这些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今后谁还有胆量来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

  撰稿/杨艳萍(记者)

  “连云港中院之所以判文翔败诉,很可能是受到省高院最近对一起案件改判的影响。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资产经营三部盐(盐城)连(连云港)组项目经理毛晓勤这样向记者表示。

  3月14日,毛晓勤刚刚参加了在江苏省高院举行的一场听证会,这次会议上,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对去年涉及的一起官司提出申诉,要求高院重新审理。

  案件仍旧出在连云港。连云港金源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31日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购买了79户共350笔、本息共计5696.86万元的不良贷款,金源公司在对这笔资产的清理过程中,发现有多个债权是虚拟的,根本就不存在,于是将农行连云港分行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农行连云港分行败诉,被判将伪造出来的不良贷款连本带息偿付给金源公司。农行对判决不服,随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省高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金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将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列为案件第三人。对于这次涉诉案件,南京办事处深感忧虑。

  在这起案件判决中,省高院认为:南京办事处受让农行的不良资产,是基于国家政策之下的财产划转行为,只要符合剥离条件的农行不良资产,其不能拒绝,更不享有向农业银行的追索权。

  对于判决结果,南京办事处深表不解。毛晓勤对记者说,从诉讼主体来看,长城公司与农业银行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为什么就不享有向农业银行的追索权?如果法院认为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基于国家政策之下的财产划转行为,只要银行划出来,我们就得收,而不问这些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今后谁还有胆量来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如果投资人丧失了投资信心,市场不断萎缩,无疑将加大处置不良贷款工作的难度。

  文翔案与金源案的判决虽然出自不同级别的法院,但是对追索权的判决认定,两院的判决词如出一辙。文翔案目前已经上诉到江苏省高院,对于案件的前景,毛晓勤并不乐观。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的申诉书已经递交省高院,高院是否同意开庭再审还未为可知。

  百万债权悬疑

  1993年12月31日,农行连云港分行下属三产企业中国农业银行云台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向连云港市云台信农社贷款120万,到期日为1994年6月31日。

  1996年9月19日,农业银行连云港云台办事处与云台农信社达成约定,劳动服务公司的贷款债务由区行和农信社各承担50%。1997年8月7日,连云港工商局吊销了劳动服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了由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它的债权债务。并限定一个月内缴回企业公章。

  1998年12月31日,云台办事处贷款100万给劳动服务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农行贷款凭证借款人栏中,加盖了劳动服务公司公章及劳动服务公司法人代表魏引祥的印章,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在贷款凭证中注明“经批准,落实历史遗留问题”。

  2000年2月10日,云台办事处就劳动服务公司作出《申请剥离不良资产报告》中写道:1994年10月,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引祥被捕,公司于1995年初关门停业。按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区行与云台农信社签订“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贷款问题处理意见”,根据这一协议,区行于1998年12月发放贷款100万元,归还了劳动服务公司欠云台农信社的贷款。根据劳动服务公司的实际情况,1998年底直接将100万元贷款进入呆账。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认为,云台办事处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在明知道劳动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已经被捕,公司处于关门停业的状况,仍然就劳动服务公司向云台农信社120万元本息偿还,与债权人云台农信社达成各自承担50%的协议,为了偿还这50%的债务,云台办事处在劳动服务公司吊销执照后,仍旧贷款给它100万元,并直接将这笔贷款进入呆账。

  2000年5月,云台办事处又将这笔贷款包装成合法的贷款形式,转让给南京办事处,以逃避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农行连云港分行进行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所调查基本事实情况予以确认,但最后判金源公司败诉。

  与连云港中院对文翔案的判决非常相似,省高院在对金源案的判决中认为,基于剥离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及政策性,南京办事处对连云港农行不享有追索权,金源公司作为打包受让的债权人,其权利范围更不能超越南京办事处的权限。退一步讲,即使金源公司所受让的本案债权不存在,亦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金源公司与南京办事处之间形成法律关系范围内解决。

  捍卫“追索权”

  毛晓勤告诉记者,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和总公司规定接收各家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时,由于人手少,时间紧,通常只能做资料的审查,很少有机会到实地考察,这样对材料的真实性就很难把握。给造假者有机可剩,如果因循高院的这个判决,长城公司丧失了对虚假债权的追索权,会给今后工作带来很多困扰。

  毛晓勤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它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注册,并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都是支付代价的,而且是按照账面价格收购的。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队业务范围包括追偿债务。省高院的判决,显然与这一条例相冲突。

  毛晓勤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在查明事实过程中,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即连云港农行转让给长城公司的债权是虚拟的、不存在的,这已经说明了这项资产剥离时不符合剥离条件;另一方面却以长城公司受让农行的不良资产,只要符合剥离条件就不能拒绝,来否定长城公司向农行行使追索权。

  根据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与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连云港农行有义务向长城公司提供真是的证明剥离收购不良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律文件,连云港农行将不存在的不良贷款剥离给长城公司,取得100万元的非法收入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欺诈,这种行为不仅有违双方当初的协议,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毛晓勤认为,判决中以打包转让债权的特定性和剥离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和政策性来否然金源公司和长城公司的追偿权是不妥当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并没有特定的债权受让和一般合同的债权受让之分,高院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剥离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和政策性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受国家法律调整。金源案中的债权转让协议,同样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金源公司还是长城公司,完全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1998年12月31日,云台办贷款100万给劳动服务公司,2000年12月29日,云台办用内部特权转形式,才从劳动服务公司账户划款证明从1998年12月31日至2000年12月29日期间,劳动服务公司账户上一直有不低于100万的存款。2000年3月18日农行剥留收购期间,账面有存款不收,反而进行剥离,这种行为很难理解。

  至于此次申诉的结果如何,毛晓勤表现得甚为悲观。在他看来,南京办事处胜诉的可能性相当小。他对记者说,如果南京办事处都没有追索权,那么文翔一案几乎更无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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