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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包债权迷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13:46 新民周刊

  

不良资产包债权迷雾

在与农行的交涉中,文翔公司又用什么走过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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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得的债权竟然没有对应的资产,此时的文翔,就像经历了一场魔术表演,明明看到一副大牌握在长城公司的手中,等传到自己手里,牌却忽然不见了。谁是这场表演中真正的魔术师?

  撰稿/杨艳萍(记者)

  货真价实应是商业游戏最根本的一条规则。如今,一家投资管理公司正为陷入一场无规则游戏而苦恼——付出了真金白银,买回的却是飘在空中的“死魂灵”。

  走进“雷区”

  2003年的10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文翔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文翔)通过公开竞拍,以450万元的价格,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购买了一个总值为1.26亿元的不良资产包。根据以往投资银行不良贷款的经验,如果一切顺利,这只“有垃圾也有真金白银”的资产包,有可能使文翔最终获得至少300万的毛收益。

  这是文翔自2002年年末成立之日起,接手的第二个不良资产项目。此前公司曾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购得总价值600万的一个“小包”,处理后收益颇丰。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第一次交易,文翔内部从上到下,却显得踌躇满志。

  对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进行投资,是1999年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中国市场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投资领域。以银行离职人员为核心构建而成的文翔投资管理公司,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文翔是连云港市新浦区区政府的下属国有企业,目前的主营业务之一就是投资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此次从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购买的不良贷款,剥离单位正是农行连云港分行,资产包中包含了127户企业给银行带来的坏账。这127家企业,全部在市区范围内,对于这些企业目前的现状,文翔大多还是心中有数的。

  有了对债权人单位充分的了解,有区政府的背景作后盾,更兼扎实的人脉关系,处理这个资产包,文翔可谓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文翔的职员可能会很克制地对你说:这是笔有利可图的生意,实际上在前期的评估中,文翔预计这笔投资的毛收益至少也应该有50%-80%。

  高风险从来都与高收益相伴而生。文翔清楚地知道,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将不良贷款进行打包处理,就是为了便于将有价值的和价值很低、甚至根本无价值的坏账捆绑出售。这就好比文翔从长城公司手中购买了一批废弃的矿井,一部分已彻底报废,另一部分如果投入设备、更新技术,仍具有继续开采的价值。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将这批资产在报纸上公示以后,文翔公司经过先期调查获悉,在他们所购买的涉及市区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的债权中,原本就存在部分无资产、无法人、无地址的零资产,对此他们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然而,在对这个资产包进行清理时,文翔很快发现了一个严重问题:多项原本看好的不良贷款竟然没有对应的标的物,也就是说那批废弃的矿井根本就不存在,在一套套完整的剥离程序编成的“帽子”底下,游荡着的是一些早已“死去的魂灵”。此时的文翔,就像经历了场魔术表演,明明看一副大牌握在长城公司的手中,等传到自己手里,牌却忽然不见了,谁是这场表演中真正的魔术大师?投资数百万,竟从国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长城公司手中,买回来一堆子虚乌有的虚假债权,这可能吗?

  文翔觉得,自己走进了一片雷区。

  债权真伪

  在文翔购买的资产包中,有一笔连云港农业分行在1995年3月至10月分4次贷给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东瀛公司)的1443万元贷款,贷款到期日期都是1996年。2000年3月18日,连云港农行将这笔债权作为不良贷款,剥离转让给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根据相关政策,南京办事处随即支付给了连云港农行1443万元。

  文翔能够发现这笔债权存在问题相当偶然。2003年临近年末,时任文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贺时健下班回家,在小区门口正巧遇到东瀛公司的“留守”总经理张彬(1997年东瀛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只剩空壳),两人打招呼时,贺时健随口问起东瀛公司那幢楼的情况。自从新近购买了长城公司的资产包,文翔实际上已成为东瀛公司的债权人,对此张彬似乎并不知情。

  贺时健问道,你们东瀛公司欠的钱准备怎么还?张彬没好气地说,我们公司欠很多单位的钱,你问的是哪一家?贺时健说,我问的是欠农行的钱。张彬奇怪地看着他:我们从没欠农行的钱啊?闻听此言,贺时健心里“咯噔”了一下。

  贺时健忙问,你们公司欠农行1000多万,这个情况你不知道?张彬反问:我们什么时候欠它1000多万了?贺时健不明白张彬为什么不肯说实话,话已至此,他索性摊开讲了。他直截了当告诉张彬,东瀛公司的债权,此时已在文翔的手中,他非常想知道这个债权当初是如何形成的。

  张彬说,多年前因为一状经济案件,农行确实曾把这幢楼查封过,不过后来农行又撤诉了,大楼也早已通过公开拍卖卖给了当年的施工单位——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现在大楼已改名为祥源大厦。这等于说农行是放弃了它对东瀛公司的权利,怎么今天又变成了它的债权了呢。张彬还是那句话:东瀛公司从来不欠过农行的钱。

  这1000多万的债权,在文翔此次购买的“不良资产包”中影响重大,张彬的回答让贺时健心凉了半截。他回公司拿来所有相关资料给张彬看,想以此向他证明这笔债权的存在。张彬见他还不死心,索性将公司的原始账本和记账凭证等尘封多年的财务档案也统统搬了出来。这一看,贺时健彻底惊出一身冷汗。

  原来,早在1995年期间,东瀛公司确实曾与农行连云港分行产生过经济纠纷。农行连云港分行职工刘光辉,伙同当时东瀛公司总经理范平(化名),内外勾结非法融资,造成了农行连云港分行1443万的经营性损失。按照财务上正常的处理方式,这类经营性损失,应该是从企业的经营利润中提取相应的资金冲销掉。果真如此的话,文翔握在手中的东瀛公司的债权,就等于全部没有了着落。

  贺时健想起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移交过来的关于东瀛公司的贷款资料。2000年连云港市农行在向南京办事处剥离转让东瀛公司的不良贷款时,为了证实这批贷款的真实性,农行提供了4份《借款协议》和4份《贷款凭证》,第一份的日期是1995年3月19日,第四份的日期是1995年10月16日。

  张彬就任东瀛公司的总经理,是在1995年12月19日。在他任职以前,公司的一些事务或许他并不知情。贺时健心里还有最后一丝侥幸,但也很快就被张彬提供的一枚印章影印件以及从工商局调档的企业年检记录里的留底印章彻底击碎了。张彬拿出的东瀛公司的印章影印件,与他手中的《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的图章完全不同。这是一枚中外合资企业中常见的图章,外圈是公司的英文名称,里圈是中文名称,它与张彬聘书上的图章样式相符。而《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的图章,却是国内企业中最普遍的一圈中文公司名称,中间是颗五角星。更为蹊跷的是,数额如此巨大的4笔贷款,在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竟然全无农行经办人员的签字和印章。

  同一家公司,在几乎相同的时段出现了两枚完全不同的印章,这是怎么回事?一团浓重的疑云浮上了贺时健的心头:文翔购买的东瀛公司的不良贷款,难道是假的吗?

  协调失败

  文翔转而向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求助,办事处闻讯大为震惊,马上向连云港农行了解债权背景,并就此事做两家的协调工作。

  南京办事处的意见是,如果情况属实,希望农业银行拿出资金解决问题,以化解双方的矛盾。从文翔公司来说,也想息事宁人,因为在随后的摸底调查中,文翔发现与东瀛公司类似的问题在这批不良贷款中还有三四个,涉及金额近5000万元之多。文翔希望农行能拿出诚意,给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将这只包回购。文翔就算放弃最初的投资回报目标,先期投入的人力物力也应该有所补偿,公司应该从中有所收益。

  连云港农行的态度,却使文翔大失所望。根据文翔公司的介绍,农行认为这部分债权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还是提出了一个和解方法:这个资产包文翔是多少钱买的,农行现在照样接过来,另外再支付给文翔数十万的利息和相关费用,这显然与文翔的心理预期相去太远。

  此时的文翔自以为证据在握,认为农行的做法完全缺乏诚意,他们觉得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农行的损失将是上千万。第一次会谈就这样不欢而散。在南京办事处的努力下,两家又进行了第二次协调。这一次连云港农行明确表示,上级银行没有规定对剥离出去的不良贷款可以回购,没有相应的条款,农行对此事无法操作。

  事已至此,文翔公司只能选择以法律手段来解决。

  2004年3月12日,文翔公司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农行连云港分行一并告上了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受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对于这场官司,文翔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7份证据,以证明农行在2000年转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这部分债权纯属虚假债权。市农行依法应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文翔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连云港市农行返还财产1443万元,以及同期银行利息436.363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农行连云港分行认为,文翔公司所取得的权利,是基于它和长城公司之间的打包债权转让协议,这一权利是文翔公司对于东瀛公司的债权,而不是对农行连云港分行的权利,因此文翔公司无权向农行主张返还财产。如果文翔公司认为这份权利存在瑕疵,影响它对东瀛公司债权的行使,也不该向农行主张权利,原因在于,农行与文翔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文翔将农行作为被告是没有道理的。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逐渐集中在了东瀛公司债权的真伪和文翔是否具有追索权上。

  根据已掌握的审计报告,文翔公司认为东瀛公司从未向农行连云港分行借过款,也未收到过这笔借款。农行连云港分行在剥离不良贷款时向长城公司提供的4份借款协议与贷款凭证,均为农行单方伪造。

  首先是印章问题。2004年6月29日,东瀛公司留守总经理张彬代表东瀛公司,就东瀛与连云港农行的有关历史问题出具了这样一份说明:

  1、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1993年开业以来,只使用过一枚带英文的行政章,该枚行政章已于1996年被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港方代表带至香港,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使用过任何其他形式的行政章。

  2、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未向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借过任何贷款,更从未同意过将所谓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的债务转为贷款。

  那么4份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的那枚带有五角星的公章又是从哪来的呢?这枚来路不明的公章,又是如何出现在农行连云港分行向长城公司出具的4份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的呢?

  记者采访中从文翔公司获悉,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13日对本案的开庭记录中,当审判长向农行问及借据上时间形成情况时,农行的代理人回答:“时间不是1995年盖的,具体时间是在1999年时候补盖的,当时我行检查时发现借款借据上没有东瀛公司公章,我行找到东瀛公司,东瀛公司加盖了公章,完善了手续。”

  农行在1999年补盖印鉴的说法,记者在(2004)连民二初字第20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也得到了印证。

  在农行连云港分行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1998年东瀛公司苏G60229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表,表上有一枚东瀛公司在车主签章处加盖的公章,这枚公章与4份借款协议颗贷款凭证上的公章一致,农行希望以此证明借款协议中的公章正是东瀛公司的公章。

  但是文翔公司认为,根据张彬出具的说明,东瀛公司在1996年以前没有使用过其他形式的行政章,而车辆管理所也没有审查公章真假的义务,这枚在1998年出现的全中文公章,很可能是虚假、伪造的。如果公章都是假的,那么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的真实性也就不言自明。

  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文翔公司是否具有追索权。

  农行连云港分行以文翔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认为将农行列为被告,主体是不合格的。文翔公司则拿出了2003年10月28日购买资产包后,长城公司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在这份法律文书中长城公司称:2003年9月30日公司与文翔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自这份协议生效后,有权就协议中的债权行使原由长城公司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撤销权、追溯权等。如果因为前手(记者注:即剥离不良贷款的银行)转让给长城公司的债权的有效性、合法性有问题,导致长城公司与前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长城公司向前手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权利,均已转让给了文翔公司。

  从文翔的角度来看,对于两个焦点问题,它都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解答。正常情况下,这场官司它几乎已是胜券在握。然而,2004年9月3日市中院公布的判决结果,却完全出乎他们的预料。文翔输了。

  文翔败诉

  连云港中院判决文翔公司败诉的理由如下:

  文翔公司与农行连云港分行在证据材料中均提及的那辆苏G60229机动车,虽然在1997年就被市中院保全,但是它的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产权人履行相应的年检义务,车辆所有人应该是知道的。所以文翔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东瀛公司内部对有关印鉴的使用及管理方法,“继而证明其公司从未使用过4份借款协议中印鉴的证明目的与车辆年间表所证明的事实不符。”(记者注:判决书原文)

  因此中院认为,虽然文翔公司对这辆车的年检表提出质疑,但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表上的公章是虚假伪造的。故文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4份借款协议中东瀛公司的印鉴不是这家公司自己加盖的。

  其次,关于这4份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中院认为,农行连云港分行依据上级文件的要求,将与东瀛公司有关的非法融资而产生的损失纳入贷款规模,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在实际操作中,农行连云港分行持有加盖东瀛公司曾经使用过的公章和副董事长范平私章的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印鉴虽然是东瀛公司补盖的,但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4份协议和凭证是真实、有效的。因此文翔公司关于农行连云港分行转让虚假债权的诉讼观点不能成立。

  对于文翔公司是否具有向农行连云港分行行使追索权的问题,中院认为,长城公司受让农行连云港分行的不良资产,是基于国家政策下的财产划转行为,具有特殊性与政策性,只要符合剥离条件的市农行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都不能拒绝,也不享有对市农行的追索权。

  文翔公司作为打包受让的债权人,它的权利范围不能超越长城公司的权限,文翔公司对市农行同样不享有追索权。

  另外,中院认为打包受让债权是一种特定的债权受让方式,它与一般合同债权不同。在打包受让前,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债权瑕疵,文翔公司应该有充分的了解,既然同意购买打包债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同时中院认为,文翔公司与农行连云港分行不存在合同相对关系,因此文翔公司也就无权向市农行主张这笔债权。同样,即便这笔债权存在瑕疵,文翔公司也无权向市农行主张权利。虽然长城公司对债权转让作出了相关说明,但是因为文翔作为债权受让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并不能优于长城公司,所以它对市农行行使追索权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收到判决意见,文翔公司一片哗然。让他们深感不解的是,既然中院判决认定:4份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虽是东瀛公司补盖的印鉴,但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法院对东瀛公司现任总经理张彬出具的说明中明确否认曾与农行补签过贷款手续作何解释?东瀛公司的什么人为农行连云港分行补盖了印鉴,中院为何没有给予明示?假定印章确实为1999年补盖,那就是说贷款在1995年已经成立,为什么1995年企业中账目上没有反映?

  文翔方面认为,根据中院这份判决书,农行连云港分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确认这笔1443万元的借款是基于东瀛公司与农行连云港分行过去非法融资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而来。退一步说,即使东瀛公司因为使用融资款而对市农行负有债务,这也与本案1443万元贷款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市农行只能依据连云港中院的有关判决向东瀛公司主张权利,它无权单方面将债权转为贷款。

  再退一步,即使东瀛公司同意将有关债务转为贷款,也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果东瀛公司同意将有关债务转为贷款,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与市农行恶意串通,企图以合法的贷款形式来掩盖市农行职工刘光辉等人职务犯罪给市农行造成的损失,将虚假的不良贷款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用于清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财政资金。

  作为资产受让人,文翔公司认为此举不但令他们深受其苦,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连云港中院的判决使文翔公司忿忿不平。接到判决书后,文翔公司随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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