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利来大坑案两场诉讼结案 港方7日内先胜后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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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08:4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记者 王阳 规划中的嘉利来世界贸易中心,位于北京昆仑饭店西北侧,受资金危机影响而停建,原地被称做“嘉利来大坑”。围绕这个“坑”,昔日是合作伙伴的北京二商集团与香港嘉利来公司以及被卷入的国家商务部,先后进行了多场诉讼。
今年2月21日至28日,关键的两场诉讼先后结案。最新的裁决结果表明,已随北京房地产市场增温而增值数亿元的嘉利来大坑,难与香港嘉利来再结缘。 二商集团悄然撤诉 2005年2月24日,香港嘉利来公司接到了北京市二中院的通知:二商集团提出撤诉,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决,同意二商集团的撤诉请求。 此事背景深远。1994年,北京二商集团与香港嘉利来公司等3方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后因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2001年9月26日,因出资纠纷,二商集团向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提交了更换股东的请示。当年9月27日,原北京市外经贸委作出批复,将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权变更给另一公司。当年10月,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该批复。 2002年7月,原国家外经贸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的批复。随后,二商集团向市二中院提起对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003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004年1月,国家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均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 2005年2月21日,北京市高院以“程序不当”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月24日,二商集团撤诉。 二商集团为何突然撤诉?3月4日,二商集团法务部金铎部长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嘉利来被驳回请求 2月21日的发回重审和3天后的二商集团撤诉,让很多关心该案的人士以为嘉利来公司将恢复其股东地位。 不过,2月28日,北京二中院驳回了香港嘉利来公司提出的“撤销错误的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嘉利来所提到的“错误的仲裁裁决”指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年3月8日作出的仲裁裁决。在该裁决中,香港嘉利来公司因“出资方式违约”而丧失股东地位。 市二中院驳回嘉利来公司的诉讼请求,意味着该裁决将生效。 记者采访中获悉,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涉外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而对于该裁决有“不公正怀疑”而提起的司法救济程序中,法院只能审查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的程序是否有误”。 嘉利来再次提请仲裁 昨天,手持那份使其失去股东地位的仲裁裁决书,嘉利来公司董事长穆军颇有微词。 穆军称,仲裁委是依据一份“复印件”而立案,并裁定终止该合同的。他介绍,1994年9月,由于原合作合同不符合规定,为节约审批时间,负责筹办批文的合作方之一北京恒业公司将原的同简单遮盖后“弄出了一个复印件”,交给了原市外经委。“随后,我们签署了新的合作合同”。 他说仲裁委的裁决书,依据的就是那份没有正本的合同复印件。而依据法律,依据一份伪造、变造的合同作出的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监督,予以撤销。 对于穆军所说的“遮盖形成复印件”的表述,二商集团并不否认。他们认为,这个遮盖形成复印件的行为,当时“大家一致同意”。而之后签订的那份合同,只是为了申领营业执照的需要,没有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和备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目前,穆军等人已向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新的确认股权的仲裁请求。该会已受理,但尚未作出新的裁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分析称,由于是同一法律关系,尽管新的仲裁裁决还没有作出,但有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在先,新仲裁庭作出一个截然相反的裁决书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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