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人大提案(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17:45 新浪财经

  关于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议案摘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人们对各行业“阳光法案”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自1984年以来,国企改革已历经20多年,以放权让利为主导的改革虽然在很大程度增强了企业活力,但是同时也放松了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导致内部人控制力量大增,穷庙富方丈、国企亏损、国有资产贱卖、银行坏帐等问题频频发生。从实践结果看,仅靠一个国资委,是很难有效监督总资产高达91,948.1亿元、净资产为39,462.8亿元的中央企业的。因此,制订《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扩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的知情权,把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乃至国资委的监管行为,置身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有利于发现和制止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使造假者造假成本加大,减弱内部人控制力度,也便于国资委进一步有效监管,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背景及问题

  近年来,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被称为“阳光法案”的举措不断出台。如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撕破基金黑幕、保护投资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3月出台的北京市政府4号令,引起业内广泛关注,使土地公开拍卖,相比以往“协议出让”的暗箱操作,被认为是房地产界的“阳光法案”;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则被认为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又一“阳光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都起到了促进有关领域规范、健康发展的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人们对各行业“阳光法案”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自1984年以来,国企改革已历经20多年,以放权让利为主导的改革虽然在很大程度增强了企业活力,但是同时也放松了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导致内部人控制力量大增,穷庙富方丈、国企亏损、贱卖国有资产、银行坏帐等问题频频发生。国资委成立以来,虽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2004年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有40家企业总资产损失超过10%,40家企业的总资产损失超过20%;在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突击检查后发现,有120家企业相当部分的财务状况没有进入财务审计报告,有30家企业的财务审计不全面或不深入,有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还有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存在技术问题。

  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曾表示,对央企进行的清产核资中,181家企业申报处理各类资产损失共3177.8亿元,占9.2万亿资产总额的4.2%,占净资产的9.9%。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千亿元资产损失,清查并核销掉的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5.4%。李毅中表示,中央企业发生的损失,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内控机制缺失、监督管理不严有关。由于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了银行风险加大,形成金融风险,致使金融改革步履维艰,进而危及国家安全,银行界人士对此深表忧虑。

  从实践中我们看到,仅靠一个国资委,是很难有效监督181家总资产高达91,948.1亿元、净资产为39,462.8亿元的中央企业的,同时国资委本身也是需要进行监督的。

  二、建议及理由

  本委员建议,应尽快制订《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把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乃至对国资委的监督,置身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扩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的知情权。通过群众监督,有效发现和制止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

  (一)建议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应包括如下内容:

  1、国有企业应定期对外公开进行信息披露;中央国有企业应在全国主要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地方国有企业应在地方主要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并均应在统一指定网站和公司自有网站(如有)同时发布;

  2、国有企业应向全体员工进行更为详尽的信息披露。

  3、国有企业以法人为单位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控股法人须披露合并财务报告。

  4、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或类同配偶生活状况人士的收入和家庭资产变动情况。

  5、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对企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6、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信息发布,并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处理虚假信息举报。对于实名举报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应予查实后答复或澄清。

  7、国家保护企业职工、社会公民对国有企业虚假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并实行奖励。

  8、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情况和汇总情况。

  9、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不实或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个人责任。

  (二)理由

  1、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政府只是代理人,因此国有企业理应通过一定的途径向全体人民公开经营情况和财务报告。通过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将有效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是人民群众行使对国有企业当家作主权利的必要条件。

  2、“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制度的透明化、行为的公开化,是防止国有企业管理层贪污渎职的有力措施。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会使造假者造假成本加大,也减弱了内部人控制力度,便于国资委进一步有效监管,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还有助于全社会准确判断社会经济运行情况,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3、企业信息就是企业信用,企业真实信息的公布,也将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且通过信息的公开和快速流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