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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倡设拖欠工资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18:05 南方都市报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建议将此写入《刑法》,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刑

  2005全国两会

  本报讯 “长期无法有效遏制拖欠工资问题,原因有多方面,但现行立法对拖欠工资
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是重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昨日提出议案,建议修订《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严惩相关行为。

  方潮贵说,每年全国有几百万名劳动者被拖欠上千亿元的工资。尽管劳动部门屡次大规模查处,但拖欠工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劳动者财产权,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容易引发极端行为和群体性事件。拖欠工资一直是侵犯劳动者权益中最突出的问题,居各类劳动违法行为的首位,也是引发群体性劳动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长期无法有效遏止拖欠工资问题,原因有多方面,如法律救济制度不健全、执法不到位等,但现行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是重要原因!”方潮贵指出,《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仅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刑法》“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罪名涉及到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对拖欠工资满不在乎、无所顾忌,对执法者则有恃无恐,想方设法逃避,不少企业也竞相效仿,企业间普遍出现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心态。”

  据了解,大多数国家对拖欠工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不少国家都规定拖欠工资行为可构成犯罪。方潮贵说:“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两万元就构成犯罪,企业拖欠工资实质是侵占了劳动者私有财产,而且数额动辄达上百万、上千万,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形成了突出的反差,暴露了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

  方潮贵建议修订《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可在《刑法》“侵犯财产罪”第170条后增加一条:“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专家观点

  抓几个老板难以杜绝欠薪,不少法学专家表示“拖欠工资罪”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本报讯 对于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罪”的议案,不少法学专家表示,拖欠工资问题比较复杂,应该综合全面考虑以谋求解决之道,单纯地将其上升到《刑法》高度,追求处罚的严苛,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室主任韩玉胜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人大代表提出该议案的出发点是好的,因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确非常严重,常常有民工因此自杀,甚至为讨要工资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等事件发生。但是,拖欠工资问题比较复杂,单纯将其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不一定必要,也不一定可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也表示,拖欠工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还上升不到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的高度。而且,从操作上讲,拖欠工资的原因非常复杂,这中间可能存在劳动力过剩、建筑行业关系错乱、三角债、层层转包问题等。这使得对于拖欠工资主体的判断也变得非常困难。“有时候是工程方拖着不给工钱,在这种情况下去惩罚包工头显然不公平”。

  此外,对于“拖欠工资罪”应该保护对象的判定,专家们也表示比较复杂。马怀德教授称,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拖欠工资罪”一旦制定,受保护的显然不应该只是企业中的农民工或其他劳工。教师、公务员也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在我国很多偏远欠发达地区,目前存在很多拖欠教师或公务员工资的情况。而拖欠主体多是政府,拖欠原因可能是因为政绩工程,也可能是因为财政问题。这样,“拖欠工资罪”实施起来难度会更大。

  当然,如果企业方的确是在恶意欺诈民工,比如不停地试工、不停地解雇,以这种方式免费榨取劳动力,这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要负刑事责任。不过,对于这种诈骗行为,目前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再专门增加一条“拖欠工资罪”似乎也没有必要。

  不过,也有专家对该观点表示了声援。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称,工资是一个人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应该得到刑法的保障”。但是,他同时一再强调,如果真的把拖欠工资写进《刑法》,也只能作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一个辅助手段,其意义也只在于对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并且,要把惩罚标准限制得特别严格,如拖欠范围和数额特别大,后果特别严重,而且主观上是恶意等。因为如果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不进行相应的改革,“实行再多的《刑法》也没有用,因为拖欠工资不是抓几个老板就能解决的”。

  部门回应

  建设部表态:认真研究建议

  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欠薪单位加大处罚力度

  本报讯 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修订《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的建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将认真研究,去年建设部基本实现了各地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偿付完毕,今年将争取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该负责人介绍,今年将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另外,建设部将促进劳务企业的发展,对违规使用无资质队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严格查处,对有违规行为的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上曝光。

  建设部还将颁发《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示范文本》,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量多和有钱不还等恶意拖欠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暂停投标资格、不批准新的项目开工、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代表委员热议

  欠薪处重罚时机还未到

  全国人大代表李连和:如果把欠薪处罚上升到《刑法》这一高度,我认为时机还未成熟。因为现在很多企业都还处在成长期,欠薪会有方方面面的原因。其实,欠薪是一个大概念,在一些贫困地区,一些党政干部,甚至县委书记、市长都是一个季度才拿一次工资。

  这一提案应该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欠薪的工厂和企业,如何处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欠薪只是个别现象,确实应该分清特殊情况,不能够“一刀切”。而如何判定企业和工厂是否真正苛扣员工工资?其实也是难以分别得很清楚的。

  法律明确才能约束欠薪

  全国政协委员厉有为:从保障普通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这一提法没错。有了明确法律,才能依法对欠薪企业进行约束,从根本上也就保障了劳动者的根本权力。现在我们都在提建和谐社会,如果连劳动者的一点工资都不能保证的话,怎么能建设和谐社会?修改不修改法律,这是人大的事。但从长远来看,劳动者的权利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

  企业声音

  是否写入刑法有待商榷

  得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增加“拖欠工资罪”的建议,记者采访的私营企业负责人大多支持在处理拖欠工资方面加大执法力度,但对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就持不同意见。

  海归派民营企业家、广州荷力胜蜂窝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文明认为,应该根据拖欠工资造成的后果,界定企业出发点是恶意的还是无奈的,因为有些企业本身发展遇到困难,发不出工资实属无奈。而将其写入《刑法》可能反而会激化矛盾,使事情变得不可协调,对企业发展也没好处。

  另一名私营科技公司的谢老板则说,现在有关拖欠工资的法规并不是没有,只要把目前的法规执行到位就可以解决问题。写入《刑法》确实更有震慑力,但并不能根本消除拖欠工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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