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民资可向中小企业放贷已是既定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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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16:08 竞报 | |||||||||
近日央行称:“民间资本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对此专家称: 民资可向中小企业放贷已是既定事实 本报记者崔鲸涛报道 近日,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公开表示,“不妨允许民间成立投资公司、贷款公司,有利于解决小企业和自然人贷款难的问题。”昨天,记者就民间资本可向中
央行官员表态 将使民资借贷合法化 “民间资本至今也没有合法化,它不受金融法规的监管,而是受民法的监管。”招商银行高级研究院金融专家陆磊向记者说:“我个人认为,央行的表态说明了民间资本将接受金融法规的监管。但是不是说政府会对所有的民间资本进行监管,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据陆磊介绍,“民间资本进入借贷市场不代表民资进入了信贷行业,可以办银行。民间资本和地下钱庄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地下钱庄涉及到洗钱的问题,属于非法犯罪行为。”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指出,“只要严格限定资金来源并加以监督,允许不吸收存款的贷款组织的存在。” 民资放贷已是既定事实 对于民间资本进入借贷市场的客观原因,陆磊认为,“从去年开始,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出现了负利率的情况。把钱存在银行是很不划算的,这些资金就要寻求高收益率的途径,加上证券市场不是很景气,所以这些资金就进入了民间借贷领域。另一方面,由于央行采取所谓的‘管住信贷’的偏紧的货币政策,各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发放贷款的资金不高。另外,去年央行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冻结了大量资金,致使银行在资金供给方面出现了问题。去年我国经济很热,固定资产增长率达到30%左右,必然需要民间的资金来补充。” “因此,从供求来说,民间资本进入借贷市场,向中小企业进行借贷已是既定的事实了。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说的民资可以进入信贷市场只是对既定事实的一个追认。” 陆磊说。 民资可通过 多种形式进行放贷 据陆磊介绍:“民间资本借贷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他们所作的业务和银行是一回事,主要是在浙江地区;还有一些是投资公司,他们主要是采取合作制的方式,把大户的资金集中起来,再借给需要贷款的企业,我国中部地区这样的投资公司比较多。另外,民资可通过‘合作共济’的方式参资担保公司,这在全国是很普遍的,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 “因为,现在我国所有的银行都是国有控股的,民间资本不可能占到主体,只有在一些地方城市的城乡信用社或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民间资本可以占到主体。这种民间资本参股的形式,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民资进入信贷市场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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