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五部委联手防止公职人员对外转移非法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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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6:59 第一财经日报 | |||||||||
居民对外转移资产终具可操作性 上周五(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
《通知》尤其强调了对国家公职人员对外转移资产行为的监管。《通知》指出,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向省级(含)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询证。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赵锡军教授表示,如此众多的部门就合法的资金往来渠道进行监管合作,这是第一次。以前各部门合作主要是为了打击非法的资金往来渠道,如打击地下钱庄等。他表示,这是为了打击不合法的资金通过合法渠道逃出国门。 《通知》对各部门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驻外使领馆负责为申请人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公安、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查申请人身份和拟转移财产的合法性。同时,《通知》要求,各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监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协助调查机制。 赵锡军教授称,此举意味着居民对外转移资产终于具备了可操作性。他指出,虽然从2004年12月1日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就开始实施,但是具体的操作条例并没有出台,此次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更多的居民在对外移民等事务中更便利地对外转移资产。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自2004年12月1日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国开始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来,国家外管局还没有接到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财产转移申请。(卢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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