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也是受害者 中行可能不承担高山案全部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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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2:26 第一财经日报 | |||||||||||
责任认定取决于高山诈骗时乃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本报记者冉学东发自北京 消息人士透露,发生在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的储蓄资金失窃案经过一个多月侦查,基本案情已经清晰,涉案金额大概就在6亿到10亿元之内。而在银行和失掉资金的
现在中行内部有说法认为,在这起内外勾结的诈骗案中,中国银行也是受害者,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中国银行有可能不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该人士还透露,高山转移资金的方式是借道地下钱庄。具体方法是,高山把资金打入境内地下钱庄,然后在境外某银行取出该地下钱庄存入该银行中等值的外币即可。“这样洗出去的钱,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根本无从查出资金的去向。” 该案件发生后,中国银行总行的初步判断是:此案是一起涉嫌内外勾结的票据诈骗案件,涉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的数亿元款项。这“数家企业”和“数亿元”大概包括: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3.2亿元、东北高速(600003.SH)的3.23亿元、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8亿元等。 该消息人士说,首先黑龙江省社保局就有说法,因为他们的这笔钱是老百姓的保命钱,肯定要中国银行全额赔偿,不过整个案件的调查还没有出来,现在还不好下结论。 中国银行高层一位人士说,现在这个案件已经和中行没有关系,现在全部在公安机关手上。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刑事的认定尚没有结论,现在还不到责任认定的一步。 就此案的责任认定问题,记者采访了对此案件颇为关注的安盛律师集团的李滨律师。他说,总的来讲,因为此案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而且案件的许多真相现在还没有公布,现在下结论还过早。 根据媒体报道和中行的初步判断,企业的相当一部分资金在存入银行之初,就被通过“背书转让”形式转到其他账户上了,根本未进入企业最初开立的账户。 在整个票据诈骗过程中,高山的行为可能有两种:高山向企业出具虚假的存款凭证和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企业的中行账户上的假象;或者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立账户之初,其预留印鉴即被高山调换成其控制的印鉴。 李滨认为,就现在知道的情况看,这个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看高山的票据诈骗过程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如果法律认定高山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那中行就没有责任,损失就由企业承担;如果高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中国银行则难逃干系。 认定高山的行为是否个人行为方式很多,例如转账支票抬头是不是中国银行,如果是中国银行,那他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不论中行该案今后如何认定,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如果中国银行能够作为一个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无疑会改善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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