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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土地管理新规定:贱卖土地追究刑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 13:02 人民网

  

国务院土地管理新规定:贱卖土地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发布相关《土地管理决定》 要求建立严格的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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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非法压低地价进行招商行为将被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24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决定》要求,建立起严格的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决定》指出,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文件还指出,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此外,根据《决定》要求,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  组织实施“金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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